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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事实若干问题研究

  

  我们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预决事实作如下规定:


  

  第××条 ,经当事人申请,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二)该事实须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事实;


  

  (三)对该事实的证明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四、预决事实具体适用的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预决事实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二是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三是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对于这三类预决事实在后行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我们在遵循前述分析的前提下,具体分析、阐释三种预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形。


  

  (一)生效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如何适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61条规定:“1.已审结案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所确认的情况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在审理另一案件时,如果案件参加人相同,则对上述情况不需要重新进行证明,也不得提出争议。2.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法院判决所确认的情况⑹,在审理另一案件时,如果案件参加人相同,则不需要重新证明,案件参加人也不得提出争议。”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的本质,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主要是指依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该事实对后诉具有拘束力。对已为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所确认的其他事实,对后诉是否具有拘束力,应做具体分析。


  

  第一,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对于裁定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有拘束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裁定种类,现具体分析如下:(1)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三种裁定都可以上诉,在性质上都属于欠缺诉讼要件所作的裁定,其只针对欠缺的诉讼要件具有拘束力,而对其他的诉讼要件没有拘束力。(2)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这两种裁定都不是终局性地解决程序事项的裁定,而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作的裁定,因此,其所确认的事实不具有拘束力。(3)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撤诉获准后,虽然终结了原诉讼程序,但当事人还可以再次起诉,因此没有拘束力⑺。而不准许撤诉并不能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诉讼仍属系属状态,即使原告拒不参加审理也不影响案件的审判,因此该裁定不具有拘束力。(4)中止或终结诉讼或执行的裁定。中止诉讼只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裁定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该裁定是法院依其诉讼指挥权所作出的,其不具有拘束力。终结诉讼的裁定做出后,不仅该案的诉讼程序结束,而且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因无法解决或者没有必要解决而不再处理,因此,该裁定具有拘束力。(5)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该裁定属于法院依职权进行的事项,不管判决是否被提起上诉或已经确定,法院于任何时候均可以更正,因此,该裁定没有拘束力。(6)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在立法论上,该裁定对仲裁裁决的效力作了终局的判断,因而具有既判力,但从司法论上看,法院在做出裁定之前,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体上权利存否之判断,故实务上认为该裁定无既判力。”[19]


  

  第二,依特别程序所作判决认定的事实。这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法院作出判决时的事实状态。判决作出后,事实状态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法律允许法院依据新的事实状态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所以不能笼统地说依特别程序所作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1)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选民资格案实质上不是非诉案件,而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无争执余地。该判决对选民资格的有无确认具有拘束力。(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判决。法院对这两类案件所作的判决不是建立在程序保障和自我责任的基础之上的,而是以推定为基础的,并且只要当事人还活着,法律就必须认可这一事实,法院判决随时有被推翻的可能[20]。因此,就公民死亡或失踪这一事实的认定对后诉没有拘束力。(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判决。这两种判决是法院通过鉴定或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形成的判断,判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既判力。(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判决。该判决所确认的财产无主这一事实对后诉没有拘束力。因为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所作的判决也是建立在对事实推定的基础上,只要财产真正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并提出撤销原判决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即可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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