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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事实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支付令和除权判决。支付令生效后,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对后诉具有拘束力。除权判决对后诉不具有拘束力,因为该判决不能遮断判决前的事实,判决作出后,只要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作出前向法院申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第四,法院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书与生效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仅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而且也最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调解书无论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都与判决书差别不大,细微差别在于调解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核心,法院只不过加以斡旋,且就协议的内容作形式上的审查而已,并未令当事人就和解是否存在瑕疵提出充分的攻击、防御方法后而作出诉讼上的判断[12]。


  

  (二)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行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61条第4款作了明确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在被判决人员行为是否发生,行为是否系该人所实施的问题上,对审理被判决人员行为民事法律后果的法院具有约束力。”[21]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尚存空白,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法院生效刑事裁定所确认的事实较少,故在此不作论述。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行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做出的是有罪判决,受害人若单独对刑事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要受到前面刑事判决的约束,要以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做出民事判决,不得作出与之相反的矛盾判决。也就是说:“不允许民事法官无视刑事法官就构成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共同基础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其罪名以及对受到醉酒的人是否有罪所作出的必要而肯定的决定。”[22]如刑事判决确认被告人以合同为名进行诈骗,后面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作出该合同有效的判决。又如被告在前诉中被判重婚罪,在其配偶起诉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不能认定重婚事实不成立,并认为夫妻关系良好,判决不予离婚。之所以承认这种拘束力,是因为刑事法庭拥有民事法庭所不能拥有的侦查与证据手段,刑事法庭作出的判决比民事法庭的判决更能接近于事实真相[22]。


  

  第二,如果法院作出的是无罪判决,其所认定的事实对后民事诉讼是否具有拘束力?需要进一步分析:一是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即存疑判决。这种无罪判决对后来的民事诉讼不能产生拘束力,即民事法官可以不考虑刑事无罪判决的认定而作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一案中,尽管刑事判决认定辛普森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但随后的民事审判仍然认为辛普森对其妻死亡负有责任,并判决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即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证据相同的情况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因为证据不足被认定无罪,不等于在民事诉讼中也一定被认为侵权不成立而免责。二是指控的犯罪事实已被彻底否定,法院已查明犯罪事实确非被告人实施,那么,无罪判决对其后的民事诉讼应具有预决力。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可以刑事无罪判决否认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告人未实施侵权行为。


  

  (三)生效行政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屑不同的诉讼系属,行政诉讼主要目的在于对行政权恣意的限制,而民事诉讼的职责则在解决当事人间的矛盾纷争。但基于审判权的一致性、法的安定性、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则须对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如维持人民政府所作的土地确权决定的行政判决,对今后发生的有关该土地的侵权诉讼具有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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