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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的确存在逆向选择效应吗

  

  六、单一的视角


  

  《逆向》一文研究视角或者方法上的单一是作者已经意识到、但不一定想在这篇文章内解决的问题(第43页)。诚然,一项研究使用什么样的方法应当根据研究的具体问题而定,毕竟研究方法只是为研究目的服务,研究者使用的方法只要与题目相适应就大致可行。我想指出的仅仅是,对于原告高胜诉率这个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当复杂的问题,《逆向》仅仅用一个基层法院一段时间的数据(半年)进行分析似乎不足以说明问题。例如,作者认为样本中发现原告胜诉率高,这个高与不高的参照系大致是一个作者自认为的正态分布概率。在这一点上将问题过于简单化妨碍了作者进一步探究其它的可能性。但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美国同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就表明原告胜诉率的高与不高的问题只能通过比较才能得出相对有意义的结论来。就这个论题而言,同一个法律制度上的比较也许更为可行和有比较的基础。如果作者能够在有控制的情况下作一个历时性的比较研究,通过当前与过去的比较、此地与彼地的比较,他们就很可能发现新的变化,找出导致变化的更有说服力的原因。但按目前的方法,仅仅通过某个基层法院一段时间的研究,只能发现这个法院在这段时间内的状况,无法了解一个全国性的状况,甚至这段时间内法院的收案都可能受到某些因素的显著影响,导致原告高胜诉率本身都是一个有问题的判断。


  

  在另一方面,作者仅仅依赖定量的研究方法来探讨什么样的纠纷进入法院这种复杂的问题也值得商榷。在我看来,一条更为可行的研究进路是先通过数据和比较分析建立“高”这个事实,然后再“执果索因”,用定性的方法去探究高的原因。作者可以通过访谈的方法,向法官和当事人了解情况,至少也可以排除一些可能的因素,如级别管辖、政治干预、恶意滥诉、当事人通过诉讼推卸责任、法院自身的因素等等,进而了解人们对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策略性运用,然后运用作者擅长的信息不对称和博奕论的分析方法,就有可能将某些猜测证实。实际上,在研究这类课题时,定量和定性方法的结合已经成为一种更可靠的研究进路。[16]


  

  七、结语


  

  这样看来,中国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所谓的逆向选择效应对我来说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在本文结束之前,我想再次强调,《逆向》一文所采用的方法以及对材料的一些分析方法是值得认同的。我相信别的方法无法替代经验研究所起的作用,我相信它可以为了解真实世界的法律运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写作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想促进司法经验研究的交流和繁荣,回应作者提出的更多的人参与讨论“如何理解和判断法律的效力等问题”,因为我相信交流、批评、争鸣、论战是繁荣和提升学术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法学和经济学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学科界限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然而,在当前的学术和社会环境下,这篇纯学术的评论可能也难免为一些人攻击《逆向》的作者提供口实,这也许是当前学术评论无法避免的代价。[17]此外,必须承认,我还有一个“自私”的目的,那就是:表面上我是在解剖别人,“然而更多的是更无情地解剖自己。”[18]作为一个在司法的经验研究中“摸着石头过河”的初学者,在摸索的过程中不犯错误自然不可能,但我想在解剖别人的过程中,时时提醒自己少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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