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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的确存在逆向选择效应吗

  

  作者用相当的篇幅论证地域和所有制形式可能影响法院的决定,这大致是要证明这种影响可能妨碍被告退出。但其它许多因素,而且是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因素,也可能妨碍被告的退出,但作者却基本上没有讨论。例如,作者的数据没有触及司法腐败的问题,也没有提到诉讼成本之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退出,作者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困难也只是用一个没有资料来源的注释一笔带过(第43页)。但所有这些因素都会深刻地影响原告将什么类型的纠纷带到法院来。


  

  作者的数据也没有证明原告高胜诉率就体现了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应当承认,该文第四部分的数据分析还是相当不错的——中国法院解决的绝大多数纠纷的确是简单而且被告提不出辩护理由、甚至是被告缺席的案件。同时,中国社会中信用制度不完善,人们对司法制度缺乏信心本身也是一个可以感知的常识。如果只看该文的导言和总结性评论,这篇文章还是挺有道理的,因为它提出的两个现象都大致上符合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感受。但要把两者联系起来,证明原告的高胜诉率来自“人们缺乏最基本的履约诚意”,或者“人们对司法缺乏信心或者认为司法成本过高”,因而导致司法制度缺乏效力的“逆向选择”,作者并没有扎实的数据排除其它可能的原因,只是进行一些猜测。然而,经验研究的关键不是提出某个有意思的观点,而是怎么样收集数据,并用数据去论证观点的真实性或者可行性;不是追求感官上的共鸣,而必须在逻辑上言之有据。遗憾的是,《逆向》在主要的论证结构上展示的是一个令人费解而且颇有问题的论证逻辑。


  

  四、粗心的求证


  

  《逆向》在数据分析上的一些细节显示出论证和分析上的粗糙。比如,在地域与纠纷判决一节中,作者要论证的是地域与原被告胜负之间的关系。它的第一个发现是当地企业的胜诉率比外地企业高。在作者看来,当地企业胜诉的案件共172件,占所有案件的27.7%,而外地企业胜率的案件共有27起,占涉及外地企业的案件数的17.1%,前者高于后者10多个百分点———而这成为作者的论据(第36页)。其实,只要稍微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两者的差别其实是作者自己制造出来的。正如作者所言,当前被告的胜诉率极低:在样本中602件案件中,只有11件是被告胜诉,占1.8%,而这是一个基本上可以在统计上忽略的数字。我想指出,这个事实大致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作者提出的原被告胜诉率10多个百分比的差别。作者的当地企业胜诉率是从当地企业的所有胜诉案件,即不管它们是原告还是被告,与所有案件之比得来的。由于样本案件中的大部分属于当地原告对当地被告的案件(共444件,占73%的大多数,第36页),作者的当地企业胜诉率大致上相当于所有胜诉率案件与所有案件之比的总原告胜诉率。为什么外地原告的胜诉率要低那么多呢?这是因为外地原告的胜诉率是从外地原告的胜诉率案件与所有外地企业参与的案件——包括外地企业作为原告和被告——的总数之比得来的。问题就出在作者将当地企业作为原告对外地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数加入到外地企业胜诉率的分母当中。这个案件数是73件,与外地原告对当地被告的案件数85件大致相当。在这73件案件中,由于外地企业作为被告,它们的胜诉机会基本上等于0。也就是说,这种算法实际上是在外地企业胜诉率的分母中加了一组没有意义的数字而使这个胜诉率变低。但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在当地企业胜诉率的计算当中,因为按照作者的算法,由于大部分都是当地企业对当地企业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总有一个当地企业获胜,这时不会出现计算外地企业胜诉率时那种在大约一半的案件中,外地企业作为被告几乎完全没有机会获胜的情况。如果我们排除外地企业作为被告这部分案件来计算外地企业的胜诉率,即把外地企业的总胜诉案件27件与外地企业作为原告的85件案件相比,会得到31.8%,而这与总原告胜诉率31.2%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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