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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的确存在逆向选择效应吗

  

  再如,作者在统计完样本的期限和标的之后,发现样本中的案件有期限短和标的小两个特点。作者试图对这种现象进行解释,但作者解释的方法不是从数据本身去寻找答案,而是进行一些似是而非的猜测。比如,作者认为这可能与级别管辖有关,因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可能大多是小型案件。但作者又认为短期和小额交易的合同更容易导致纠纷是更重要的原因,理由是长期合同的履行和实施对信用的依赖程度很高(第36页)。这是一种作者也知道没有办法论证的猜测,所以还以脚注的形式作了一些解释。[13]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时候作一些方向性的猜测本来无可厚非,但作者的猜测是这样变成结论的:“大部分涉讼契约属于短期契约,这支持了短期契约更容易被违反的理论预见。从另一方面讲,由于信任程度低,人们更加倾向于签订短期契约,两者构成恶性循环。”在结论部分,原来的猜测中的“可能”,“似乎”这些重要的限定词都没有了。而且作者在没有任何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更将这个判断一般化:“在法律体系越不完备、公众对法律越缺乏共识和信心、信用机制约束力越小、司法效力越低的社会里,这种效应就越明显。”作者试图将结论“模式化”、“数学化”,以便能够得到广泛的接受,但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提出有说服力的数据和论证。


  

  五、不应忽略的法学知识


  

  随着学科间的沟壑日益加深,法学这门并不复杂的学科内也有一些基本的制度可能并不为其它学科的学者所了解。因此,《逆向》作者在进行研究的时候也可能会忽略法学中的一些知识,进而在论证过程中也有可能只强调一点,不置其余。必须指出,这种知识的忽略可能会影响到研究的设计、论证和解释。除了上文提到的级别管辖可能影响基层案件收受案情简单的案件这一点外,作者忽略了地域管辖——一个必然深刻地影响这篇文章的分析和论证过程的重要因素。


  

  作者从第三部分开始便以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的胜诉率之别来论证当事人所在地域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所有这方面的讨论都建立在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到北京H法院打官司的机会是均等的这个假设之上,即当地企业和外地企业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机会是不需要讨论的。但事实上,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中一个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在一般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在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因为作者选取的样本主要是经济合同案件,因此所依据的管辖原则是特殊的地域原则,即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而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14]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履行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曾作过许多细致的批复和解释,但大致说来,原告都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作为起诉地。[15]这个地域管辖原则实际上大大地影响进入北京H法院的纠纷类型。例如,在当地原告对外地被告的案件中,当地原告显然有其它的原因而没有选择外地被告的所在地作为起诉地点,这样做本身可能就受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地方保护主义这个影响因素已经被原告消化掉了,而这种案件的胜诉率可能就与这类案件的性质有关。如果作者要按他们设计的方式得到地域对案件结果有影响的结论,那么务必事先排除这个变量的影响。而由于这个变量本身的复杂性,我认为大致上无法从案件的结果上直接得到地方保护主义在多大的程度上影响案件结果的结论。这样看来,《逆向》关于以及基于地域的所有讨论均“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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