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逆向》一文的主要论点和论证过程
《逆向》的根本论点是中国目前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着逆向选择现象,并试图对这个现象加以解释。作者所谓的司法或诉讼中的“逆向选择”指的是“当只有必赢的官司才有人打的时候,我们能观察到的胜诉率自然就高,因为那些胜诉率低的纠纷已经不到法院里面来了。”(第32页)然后作者解释逆向选择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的由来:如果案件很清楚地对原告不利,原告不会选择打官司,即原告退出;如果案件本身清楚地对被告不利,由于被告害怕最终在官司后吃更大的亏而宁愿与原告合作,避免官司,即被告退出。因此,在理想状态下,司法中的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如果实际中原告高胜诉率和被告高败诉率并存,[3]即案件并不模糊时,那么主要是被告退出机制出了问题。可能的原因有:当事人有意违约、双方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判决的结果没有准确的估计、判决执行率低、司法腐败等因素影响判决的结果等等(第33~34页)。文章接下去就从判决书样本中找数据来检验这些“结论”。第二节介绍了样本,并指出样本中合同期限短、标的小,而这“可能”表明信用体系差,因为长期合同的履行实施对信用体系的依赖性更高。
第三节从样本中发现地方保护主义、所有制形式可能“微妙地”对判决结果造成影响。第四节发现原告高胜诉率和被告低胜诉率的情况在样本中并存,许多诉讼最终通过调解来解决,而大量的被告没有提供辩护理由。
最后,作者得出结论:“所有这些发现都强烈地支持了前文提出的基本判断:在缺乏良好的信誉约束的司法体系的情况下,存在着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效应……合约中的纠纷很少是由契约的模糊所致……更主要的是机会主义造成的。在法律体系越不完备、公众对法律越缺乏共识和信心、信用机制约束力越小、司法效力越低的社会里,这种效应就越明显。”(第43页)
二、大胆的假设
根据司法诉讼中出现的原告高胜诉率以及只有相对简单的案件进入法院而认为当事人之间缺乏诚信以及人们对司法制度缺乏信心,并因此断定中国现行司法机制是低效的,这无疑是作者大胆的假设。人们对司法系统缺乏信心可能是相对简单的纠纷进入司法系统的原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原因,而且很可能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换言之,许多外在于当事人诚信的因素会使得复杂的纠纷在正式的司法制度外消解掉,而最终只有相对简单的纠纷才进入法院。例如,债务人不是没有履约的诚意,而是实际上就无力还债,无力满足债权人的履约要求,从而影响了所谓的被告退出;复杂的纠纷通过司法解决可能旷日持久,消耗原告过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从而导致原告退出;一些相对疑难的争讼,如“企业破产”、“企业转制”,往往由于政治干预使得法院事实上不能受理;一些当事人充分地利用法院这个机制拖时间、推脱责任,而“滥用”诉权,“恶意”地将一些简单的纠纷诉诸法院;由于当事人往往对复杂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事先作了特别的安排,比如仲裁,使得即便出了纠纷也不会到法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