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所谓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形成强烈对比。这种制度与其陪审团审判有直接的关系。陪审团审判实行陪审团与法官的二元裁判制度,陪审团由没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普通市民临时组成,负责对事实的认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陪审团这种特殊构成,决定了其对事实的认定必须在不间断的审理期日中完成,因此,所有的准备工作必须在庭审前做好。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就理所当然、顺理成章了。尽管,后来虽然陪审制在民事案件中逐步衰落,但这一状况至今仍未改变。因为,历史的巨大惯性及英国人遵循先例传统,正如同梅特兰所说:“我们废除了诉讼形式,但他们仍从坟墓里统治我们。”[30]而在美国,除路易斯安纳州之外,所有法院系统均有关于陪审审理的宪法保障。
英美法系的严格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通过悠久历史所沉淀下来的、浓厚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观念。但是这种正当程序并不是简单地赋予双方在相同条件下的平等对抗权,而是在平等对抗中尽可能揭示案件事实。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以保障公正的正当程序为基石的特殊诉讼结构相关。与进行较短时间、集中的陪审制审理相协调,形成了精细的准备程序,其中包括确立审前证据开示程序。而确立证据开示程序的基本理念不是英美法系传统的、纯粹的、所谓平等的“竞技论”,而是“真实论”。在证据开示程序确立以前,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在《大众对司法裁判不满之缘由》一文中对当时的诉讼程序进行了无情的批判,轻蔑地称之为“竞技司法理论”(sportingtheoryofjustice),即“法官理所当然地作为裁判员,……而当事人在他们所比赛的项目中以其自有的方式进行搏击,法官不进行干预”。并指出法官有独立寻求客观真实和正义的义务。[31]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正式确立了证据开示程序。其目的是让案件的真相在经过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开示证据的基础上显现,诉讼的形式和技巧不应决定案件的胜负,即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判决。为了让审前程序能够更好地揭示案件真实,证据开示程序的起草者们没有受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的“任何人都不必开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Nemoteneturederecontrase)及“不被强迫协助他人权利的证明”(actoriincumbitprobatio)理念所束缚。要求证据都应披露,包括本方掌握和控制的对对方有利的证据。“对于对方的证据开示要求,只有三种反对是有效的:其一,所寻求的材料与案件毫不相干。其二,证据开示要求过分加重负担,但只适用于举证责任过重或可以其它方式提供信息的情况。第三,证据开示要求搜寻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的信息。”[32]这就要求所有相关的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审前全部披露。
当然,要达到尽可能揭示案件真实的目的,必然要求证据开示的自由化,其中出现高耗费(包括时间、精力和费用的高耗费)在所难免。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进行证据开示的方式有四种:(1)笔录证言,经宣誓后通过询问得出证人证言并逐字记录;(2)查验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文件或其它物证;(3)对身体状况有争议者进行生理或心理检查;(4)自认要求。单就笔录证言而言,有时,可能“某些笔录证言需要很多天、甚至数周”,“产生数百页之长的文本”。而“所有主要证人将会被笔录证言,包括当事人、公司当事的官员以及极为重要的独立证人。如果争议事项涉及文件,则将会对证人就这些文件进行详细询问。”所以,“在重大诉讼中提供文件能毫不夸张地产生成千上万的文件。”而“律师在审前证据收集与开示方面极少受到监控”,其结果就是证据开示的“复杂的、往往需要很长时间”。[33]在这样充分诉答和举证的基础上,没有经过证据开示后的证据,尤其是没有在最后审前会议提出的证据,适用证据失权制度。这样,由审前会议所作出的命令,控制随后进行的诉讼进程,不得随意修改。这是因为其准备程序设计已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主张权和举证权,已为发现案件真实创造了尽可能多的途径和方法。
从英美等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产生背景——证据开示程序上,我们几乎找不到其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直接联系。绝大多数场合,证据开示程序是造成英美法系诉讼迟延和诉讼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其举证时限所追求的首要理念并不是很多国内学者所理解的“效率”,而是案件真实和公正。甚至,即使审前命令作出后,如果可能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主张权和举证权,造成明显的不公正,依美国《联邦民诉规则》第16条第5款规定,仍然可以被随后发出的命令修改。当然,举证时限制度有程序安定的重要作用。但英美法系在程序设计中,程序安定在与案件真实和公正相冲突时,仍然是案件真实和公正优先。
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制度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仅仅进行独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移植,不只是取其皮毛,弃其实质,而且有南辕北辙之险,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