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引发的议行合一政体在英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白哲特认为英国政体是世界上最好的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种近乎完美的政治制度。[7]相关的论述我们在恩格斯那里也能看到。恩格斯在1884年研究关于英国状况的过程中,也涉及了英国政体,并充满着溢美之词。[8]但是,同样实施议行合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却问题颇多,并引发了苏联东欧变革。仍然坚持议行合一政体的社会主义中国,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因为腐败和人权问题而饱受质疑。
那么,腐败问题和人权问题与议行合一政体有没有直接联系呢?显然不能划等号。而腐败和人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权力不受控制。为什么英国的议行合一政体能够取得极大的成功?原因就在于它建立了严格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在英国议会内外存在严格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英国虽然三权高度融合,但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并没有淡化。相反,在英国的议会内存在强大的反对党制约———影子内阁,政府的任何决议都会受到影子内阁的制约,政府必须受到议会信任并对议会负责,政府的决议只有过半数的议员同意才能通过,通不过则政府决议就不能实施。此外,在议会外还存在广泛的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权”,也有效地约束了国家权力。而在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建立了议行合一政体,但制约和监督的机制长期没有建立起来。以中国为例,权力机关内的制约机制长期不受重视。从监督制度看,唯一体现国家监督功能的法律监督又长期饱受质疑,并导致法律监督制度难以健全。显然,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的国家政体有它的合理性、正当性。但议行合一制度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还必须建立严格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宪法和法律的严格实施。法律监督正是完整和统一实施宪法和法律这种制约和监督制度的要求,不仅合理,而且必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列宁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反复强调了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性:“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责任是使任何地方的政权的任何决定都与法律不发生抵触,检察长必须仅仅从这一观点出发。”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后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监督制度主要的理论基础。
从制度机制看,法律监督源于授权性国家政体。人民主权在近代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国家制度:一种是分权制度,将国家权力分为几个部分加以制约和抗衡;另一种是授权制度,即在人民主权的前提下,由主权机关将国家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英国政府的权力就是由议会授予的,它要对议会负责。我国国家的政体采用的也是授权模式。《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分权产生制约,授权产生监督。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当然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因此,权力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授权性所决定的。权力机关不仅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而且应当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这是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因此,法律监督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能,具有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