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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政治和法治价值

  

  确实如此。宪政的前提是有好的宪法。但问题是什么才是好的宪法?当代各国,宪法的模式多种多样,即使是已经被认为是宪政比较规范的国家,宪法的差异性也极大。“没有两个政府在其制度结构或运作模式上是一模一样的。”[17]比如,都讲西方国家是三权分立,但英国的基本上不是。英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高度融合,政府就在议会内,且具有极大的行政支配权。英国80%的议会立法都是政府推动的,议会60%的时间都由政府安排。英国议会内的枢密院是英国最高法院。按照三权分立的概念,英国政体显然不是最好的,甚至不符合三权分立的理念。但近代以来,最稳定的政体恰恰就是英国的政体。英国革命后国家几乎没有出现过大的动荡。而法国在法国大革命的后一百五十多年内,经历了二次革命、二次复辟和五次共和;德国则在20世纪初出现了法西斯怪胎,给全世界带来了灾难;美国的三权分立都说是最严格的,但一些南美、亚洲国家仿照美国模式却屡见动荡。三权分立如此,其他宪法问题也是如此。


  

  因此,判断一国宪法的好坏,不是看国外有没有,而是看是否适合本国民主法治的本质需要,即是不是符合民主法治控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并是否存在这种控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而且,宪法的好坏,还可能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


  

  宪政制度设计之好坏,不在于有什么制度,关键在于是否有正确的宪政理念。一个好的宪政性政体,一定是符合宪政基本理念的。英国、法国虽然制度设计不同,但有一个理念是始终贯穿始终的,这就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美国总统号称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总统,但美国总统权力再大,也受到了极为严格限制。当年美国总统里根在莫斯科大学作演讲时,曾讲到美国总统是被关在笼子里的。这个笼子就是法律。此外,国外的舆论监督,也是强大的约束公权的力量。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没有一种国家权力能够漠视舆论监督。因此,判断宪法的好坏,就在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机制: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否已经建立,或者说,是不是建立了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显然,法律监督正是我国人大制度下对国家权力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当然,法律监督是否可能,还与法律监督的实践效能相联系。我国法律监督的效能不理想也是法律监督常常受到质疑的一个原因。有学者对全国检察机关1988年到2007年的主要检察工作做过统计,[18]侦查、批捕、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比例为31∶1。这表明,虽然中国检察机关一直在强调法律监督,但法律监督事实上的效能极低。原因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法律监督职能仅表现为诉讼监督,……其中,诉讼监督也主要是刑事诉讼监督。”[19]中国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被归结于诉讼监督,而诉讼监督又被归于刑事诉讼监督,这就是法律监督效能的现状。另一方面,即使刑事诉讼监督中也存在大量问题,如法律规范太窄、监督措施无力、缺乏保障措施、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冲突、抗诉权与审判权的冲突等等。[20]所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中国法律监督的实际效能,以致人们不得不思考:法律监督是否可能?但是,仅仅以法律监督效能不理想就怀疑甚至否定法律监督,是难以成立的。就像我国法院的司法公正也饱受质疑,但怎能因为司法不公就取消法院的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效能不理想有许多原因,其中,对法律监督价值中内涵的必然性、正当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无疑是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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