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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事司法中的比附

  

  再如“孔传礼杀死被人奸拐之女儿”一案:


  

  东抚咨:孔传礼杀死被人奸拐之女孔氏一案。


  

  查律载:子违犯教令,父非理殴杀者,杖一百。又例载:尊长杀死罪不至死之卑幼,果因站辱祖宗起见,忿激致毙者,无论谋故,为首之尊长悉按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上减一等,下手之尊长依余人律,杖一百。是父母殴杀子女拟以满杖之律,系指非理殴杀而言。因站辱祖宗起见,杀死罪不至死之卑幼减等之律,系指期功以下尊长杀死卑幼而言。若死系淫乱子女,则其罪重于违犯教令;其被父母殴毙,自不得谓之非理,亦非期功以下尊长杀死站辱祖宗之卑幼可比。检查嘉庆二十五年河南省咨:刘玉林勒死犯奸之女,声明因女无耻,忿激致毙,应毋庸议。又赵中元勒死犯奸之女,声明免议。各在案。此案孔传礼因女孔氏与周光通奸,乘间同逃。经伊子孔继昌找回,因丑隐忍。嗣孔氏因夫家贫苦逃出,央人找主改嫁,孔传礼闻知,因孔氏站辱祖宗,气愤,逼令伊子孔继昌将孔氏砍毙。惟孔传礼因女淫荡,站辱祖宗,忿激起意逼令伊子将女杀死。与父母非理殴杀子女者不同,该省将孔传礼依尊长因玷辱祖宗,忿激致毙卑幼例,减等拟杖,系属错误,应即更正。[20]


  

  既然相关法条都不能适用本案,则本案显然法无明文。即比照以前刘玉林案、赵中原案,孔传礼应免于处罚,所以该省拟判杖罪,完全错误。


  

  有些类比把两案的基本情节总结得极为细致、明确而又全面,分各方面逐一对比,使两案的情况极其相似,看起来几乎就是一样的案件,那么判决成案的刑罚自是理所当然,不容丝毫怀疑,令人真有依样画葫芦的感觉。比如,道光二年刑部与大理寺就贾氏与人通奸、杀死知情之童养媳,刑部援引四川成案,指出:“况四川省李陈氏之案……以死者年岁论,则与现案同一十四也;以情节论,则与现案同一凶残也;以姑媳名分论,则与现案同一童养也。陈氏既照例入于缓决、永远监禁,则贾氏自当画一办理,未便两歧,致生死出入。”这几乎达到了英美判例法司法时的区别技术:抓主要的、必要的情节比对,舍弃非实质的琐碎的情节的比较。


  

  2.采用比较复杂的类比。在两案的主要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简单的类比推理来判决。但在许多情况下,两案的主要情节并不相同,甚至看起来也不相类,存在着相当的差异。这时,可以通过相关的律例规则,揭明其间的同类性以实现过渡,完成类比。


  

  如道光四年浙江潘乌皮在洋听从参与抢劫后自首一案,刑部指出:“查洋盗投首例内,止有‘被胁接赃、瞭望二次应拟斩枭之犯,如投回自首,改为发新疆为奴’之条。而在洋行劫、例应问拟斩枭之伙盗闻拿投首,例无作何定拟明文。检查嘉庆二十年福建省奏庄发光听从在洋行劫过船,搜赃一次,闻拿投首,比照洋盗案内接赃、瞭望已至二次、投回自首例发遣在案。此案潘乌皮听从在洋行劫过船,搜赃二次,接赃二次。嗣该犯闻拿畏罪,自行赴县投首。查该犯潘乌皮听从在洋行劫四次,虽较行劫过船搜赃仅止一次及被胁接赃、瞭望二次者为重,惟听从行劫过船搜赃一次,与被胁接赃、瞭望二次,及听从行劫二次以上,同一罪应斩枭,并无行劫数多、加等治罪之条。是罪名既无等差,其闻拿投首,即无二致。”[21]其间的论证过程是:成案中搜赃一次(犯罪一)自首,比照接赃、瞭望二次(犯罪二)自首例,改处发遣(刑罚一);根据制定法,本案搜赃二次、接赃二次(犯罪三)之犯,如未自首,与搜赃一次之犯同处斩枭(刑罚二),性质相同;因此,成案既可比照免死改遣,本案则亦可照办。抽象为三段论,即大前提为犯罪一自首可比照犯罪二自首处刑罚一;小前提是犯罪一、二与犯罪三如未自首都应同处刑罚二,故性质相当;结论即犯罪三自首,也可比照处刑罚一。在这一过程中,基本的逻辑方向是由成案确定的,但其间小前提中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被替换为处罚的严重程度,经过了一个依据制定法规则加以转换的环节。


  

  再如,嘉庆二十五年,四川张某劝阻与人争斗之胞兄,拉夺刀背,不料其兄拉脱刀柄失跌身死。承审官员援引乾隆三十一年情节相仿的广东阙某之妾致死阙某、依过失杀定拟制成案,指出:“虽妾与家长较之弟与胞兄服制名分自有区别,而妾之殴死家长,与弟之殴死胞兄者罪应斩决则一。彼案之自行划伤身死既不以误杀夹签,则此案之自行跌垫毙命应依过失杀科罪者,理自可以相通。”[22]其中的推理过程同样借助了律例关于妾殴死家长和弟殴死兄长的量刑规定,实现了其间的类比转换。


  

  3.采取比较混合和模糊的类比方式。如嘉庆二十年,袁某纵妻卖奸,妻母黄氏知情纵容。后袁某欲将妻嫁卖,被黄氏毒死。“检查十三年山西省赵谳佐因贪财纵容孙女与外甥孙七小子通奸,嗣因孙七小子令伊孙女卖奸,气忿将其故杀毙命。查舅之于甥,与妻母之于婿同一尊卑名分;彼案死者之奸表侄女,与此案死者之纵妻卖奸同;彼案系母舅纵容、故杀犯奸之甥,与此案妻母纵奸、谋杀起意卖奸之婿,情罪亦同。”赵谳佐仍按故杀外姻卑幼拟罪,而未照凡人论,故本案亦应仿照办理。[23]舅甥、岳婿关系的类似性,是基于其服制相同;而此后的两项情节类比,则具有一定的含糊性,是基于直觉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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