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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单行《民事非讼程序法》的建议与思考

  

  虽然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非讼案件并不太多,但是从我国社会目前民商事交往及其发展趋势来看,不仅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以后非讼纠纷增加得很快,而且类型也日趋复杂化。这种条件下,如果就立法上完善非讼案件程序解决机制,以及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司法的方式来解决非讼案件的需要,将大量的非讼事件都纳入司法程序加以解决的话,《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必然大量增加。因此,从立法体例上将有关解决非讼案件的程序机制单独立法,不仅在立法体例上科学、合理、富有逻辑性,而且也避免了修改、完善后的《民事诉讼法典》在内容上的过于臃肿和庞大。


  

  四


  

  单独设置《民事非讼程序法》,所涉及的问题是十分广泛和复杂的,为此,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本文仅就其中的一些问题略呈己见。


  

  (一)关于《民事非讼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非讼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非讼程序制度的基本规则,不仅对于《民事非讼程序法》中的各项制度和具体规范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充分反映了《民事非讼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内在规律和特别的价值取向。因而是独立制定《民事非讼程序法》中首先应当考虑和研究的问题。在我国独立设置的《民事非讼程序法》中,首先应当确定哪些基本原则呢?鉴于《民事非讼程序法》所要解决纠纷的特殊性,以及经济、迅速和某些社会公益性权利救济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民事非讼程序法》的设置中,至少应当确立以下一些原则。


  

  1.职权探知主义


  

  这里所谓的“职权探知主义”,并不是指民事非讼程序中,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完全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不受当事人所提交诉讼资料、证据限制之主义,而是说在民事非讼程序中,法院因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有权进行职权调查,法官也有权听取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的意见。具体而言,这里的职权探知主义包括二方面的内容:(1)法院不受当事人所提交诉讼资料、证据的限制,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调查案件事实和证据;(2)法院依据所查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变更或超出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和范围做出裁判,不受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和范围的限制。


  

  2.国家干预主义


  

  由于非讼案件不仅大量涉及到他人的利益,而且不少的非讼案件还关乎稳定社会所需要维持的公序良俗,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保护他人的利益、社会公益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有必要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参与非讼案件的审理。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站在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立场,通过列席审判、陈述意见、进行诉讼或者提出告诉等等参与方式,可以较好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以及维护和稳定社会所需要的公序良俗。


  

  3.不公开审理主义


  

  由于在学理上,通常认为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程序机制具有司法行政的性质,即不同于通常的民事诉讼。同时,也由于非讼案件广泛涉及当事人的婚姻、亲属关系,以及家庭和个人的秘密,基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这些个人的私事没有必要向社会披露,以及在社会上传播。为此在程序制度的设置以及审判形式上有必要采取不公开审理主义,以实现保护利益与审理方式上的协调。


  

  当然,有必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不公开审理主义不是绝对的,如果法院认为可以公开或者有必要公开时,也应当公开。


  

  (二)关于《民事非讼程序法》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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