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在证券市场上,对资金的竞争也使得投资者的监督费用显著下降。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投资者无须费心去监管企业家的一举一动,或去分辨公司的亏损究竟是由于市场风险还是企业家的渎职。任何不称职的行为———如果它不是微小得可以忽略不计的话———都将反映在投资的回报率上。[22]如果股票回报率低于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者市场利率,投资者就可以修改合约(如提高分红率、降低管理者薪酬、改组董事会、撤换经理),也可以解除与企业家的合约,购买其他股票,甚至购买保险、基金、期货、债券以及银行存款;或者,他还可以转而投资于闭锁公司、合伙,或独自创业。
因此,促进证券市场的竞争、给予投资者更多的投资机会,有助于节约监管费用。既然在其他信息不对称同样显著的市场(例如航空运输、医疗) 可以不需要强制披露,那么证券市场上也未必需要强制披露制度。相反,信息披露规则越严格,企业上市的成本越高,就势必会减少企业对股票融资的需求。这就会使得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的企业数量减少。本来可以达成的交易达不成,意味着交易费用无穷大。这样来看,强制披露制度由于抑制了市场竞争,有增加交易费用的效果。
五、信息披露的外部性问题
支持强制披露制度的另一种理由,是说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由于存在着外部性等效应,导致上市公司在自愿条件下的信息披露难以达到最优水平,而强制披露有利于消除外部性,促进信息的供给效率。例如,为防止被竞争对手搭便车,上市公司可能不愿意披露某些有价值的信息,例如有效的信息披露模式或者某些关于公司产品或投资项目的信息等[23];再如,证券分析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信息很容易被泄漏给第三人,但前者很难向这些人收费,这些情况将导致信息供给的“不足”。而信息具有“共用品”的特点,这使得它就像知识产权一样,其被重复利用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理论上,信息一旦产生,就应该免费让尽量多的人使用。所以上述各种因素使得信息不能充分利用,而强制披露可以迫使上市公司披露更多信息,也可以鼓励分析机构生产更多信息,因而可以部分地解决信息供给不足的问题。[24]
上述论点的错误在于:首先,对企业来说,不披露有价值的信息是有成本的,因为这些信息可以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但如果披露的成本(例如泄漏商业秘密、丧失市场竞争优势) 更高,不披露就是更经济的。如果强制披露这些信息,上市公司将会受损。同理,强制披露固然可以减少分析机构的研究成本,但企业家与股东承担的成本却增加了。因此,强制披露可能对中介机构有利,但未必对社会整体有利。
其次,信息资产虽然存在着收费的困难,并影响了其供给的增加,但这种情况并不是信息资产所特有。由于产权的界定和维护费用的存在,任何资产的所有者都不可能得到该资产上产生的全部利益:私家花园净化了邻居的空气,美丽女士的容貌给路人带来了愉悦,食品的香味增加了旁人的食欲,城市铁路的开通增加了周边物业的价值。难道这些情况都意味着资产的供给水平不是最优的因而需要由政府来强迫增加供给吗? 这样做,且不考虑产权人的成本,单是增加到什么程度才是“有效率”的呢?
再次,信息披露并不是免费的(请想一想庞大的会计、审计、律师、广告费用) 。如果提供信息的好处(例如减少欺诈可能性、吸引更多投资) 不能弥补这些成本,就没有公司愿意去进一步披露信息。如果强迫他们这么做,就会压抑企业家的投资意欲。(试想,如果所有的发明、音乐、艺术、影视作品这些所谓的公共物品都是免费提供,还有多少人会愿意从事这些行业?)
此外还有一个私产保障的问题。从信息资产的所有人的角度来说,不管他是出于什么目的而不愿“充分地”披露信息,这是他的权利。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而不是依据其竞争对手或证券分析机关的利益——来决定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投入。站在其他人的立场,迫使上市公司控制人披露他们不欲披露的信息,实际上是对他们的私有产权的损害。如果法律允许每个人以无视他人成本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收益,那么等于是鼓励每个人去浪费别人的财富,因为本人不用承担相关的成本。在批评拥护电信行业垄断的“重复建设论”时,周其仁教授曾有个很好的反驳,可以借用到这里:如果法律允许人们用邻居的钱来为自己购买洗衣机,试问洗衣机的“普及率”会达到什么程度?[25]
显然“, 普及率”越高,资源浪费越严重。总之,信息披露之所以对投资者有效用,是由于它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增加投资者与企业家的合作收益。而信息之所以能给证券研究机构带来财富,也是因为他们的服务能够促进投融资双方的合作,制造出更大的蛋糕,从而使自己能够从中分享利益。如果将过于严格的信息披露责任加之于上市公司,就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这也反过来损害投资者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