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主要观点包括:现有信息不对称理论不能解释清楚引入强制披露的必要性:“市场失灵”的概念缺乏清楚的事实含义,在竞争下,上市公司的信息优势并不能给管理者带来额外收益,强制披露制度并不会整体上改变上市公司管理者或投资者的收入,因此“信息不对称将引起市场失灵”的命题缺乏说服力;证券欺诈本身是一种交易成本,减少欺诈也需要成本;强制披露遏制了市场竞争,可能使股票融资的成本不减反增;认为信息生产具有“外部性”的看法忽略了进行信息披露的各种成本。证券监管不应该以“消除证券欺诈”或“外部性”为目标,而应该是追求减少股票市场的整体交易费用。由于无法保证政府强制供给的交易规则必定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故应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缔约权,通过竞争筛选出最有效率的规则。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疑点
证券法教科书往往指出,以强制披露为核心的现代证券监管体制的建立,是为了促进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以防范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欺诈。[5]据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6],强迫上市公司公开其运营信息,有助于遏制其欺诈的意图。1929 年的股灾以及大萧条的发生,使许多人相信,股市大崩溃是因证券欺诈猖獗所致。鉴于上述看法, 美国通过了1933 年美国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建立了证监会,以及一整套以强制披露制度为核心的监管体制。[7]此后,这套体制又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模仿。
不过,关于欺诈猖獗引起股灾的说法,今天看来已经颇有疑问。不少经济学者都认为1929 年的大萧条另有其因[8];波斯纳也指出,股市崩溃不过是严峻的经济形势的晴雨表而已。[9]在很大程度上由股灾和大萧条所促成的、以强制披露为核心内容的美国证券监管体制,其事实基础并不是那么牢靠。相反,最近的“9·11”事件和次贷危机倒是都反映出,当一个社会发生严重危机时,政府往往会出台某些严厉的措施,以缓解其面临的舆论压力;毕竟,每当危机出现时,人们总要期待着政府应该做点什么。“安然”事件后萨班斯法案的迅速出台,也是这样一个例证。所以,经济大萧条中应运而生的强制披露制度,究竟是出于政治的考虑,还是基于严谨的学术研究,本身还是一个问题。
即使证券信息对投资者很重要,也并不意味着强制披露制度是必需的。因为企业家为了获得投资者的信任,自身就有动力去提供信息,特别是对资金的竞争很强烈的情况下。在普通商品市场上,所有的商人都必须主动做广告,让顾客知悉他们的产品。尽管也有人会做虚假广告,隐瞒坏消息,或捏造好消息,但是合同法、侵权法、刑法都可以处理这些问题,不一定需要一个“强制广告法”。
对上述质疑,经典证券法教科书的解释是,证券市场信息高度不对称这个特点,决定了对其信息披露进行管制的必要性:首先,上市公司没有具有稳定的物理形态,投资者不能对其“品质”进行现场考核;其次,股票交付后,公司的品质还随时在发生变化;再次,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投资者无法像购买普通商品一样从日常生活中习得必要的知识;另外,上市公司股东分散而众多,集体行动的成本很高,并且存在搭便车问题,这使得股东在监督方面保持理性的冷漠。[10]所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通过强制披露制度来缓解信息不对称。
但上述解释仍然不很具有说服力。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许多领域都变得日益显著。信息不对称是社会分工深化的必然结果。对绝大多数产品和服务来说,消费者对其技术原理或生产过程都知之不详。一个司机对于汽车制造技术的无知,不一定亚于一个股民对于公司管理和实业投资方面的无知。空气动力学对普通乘客来说也是无比深奥的,但法律也并不要求航空公司先就这些知识对乘客做充分披露;如果法律不要求微软公司对消费者披露Windows 软件的研发过程、为什么却应该要求它对股民披露公司利润的创造过程? 如果消费者敢于在不知道长虹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信息的情况下购买电视,为什么股民却必须在知悉这些信息后才能购买其股票? 同样是信息不对称,是什么机制在大致保障着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为什么这种机制不能大致地保障股民的利益? 此外,股票的发明非常久远,而强制披露制度则是迟至1930年代才在美国产生,如果说强制披露是重要的,那么在它出现前,是什么力量在维持着股票市场的运作? 对于这些疑问,信息不对称理论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