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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五)功能发挥的多元基础


  

  大调解的成功,在于整合了所有的调解资源。一般情况下,各县、市的调解中心都集中了党政机关十几个部门的力量,而各乡镇调解中心虽然主要是综治牵头、司法为主、公安参与,但成员单位也几乎囊括了所有与群众生产、生活有关的部门。这样,不但“众人拾柴火焰高”,而且杜绝了“各自为政”时较易形成的拖拉推诿和不公正的情况。另外,大调解的成功,还在于它把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体现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具有权威性,又体现了说理和灵活的特点,从而发挥了调解的最大功能。


  

  南通市推行的调解方式一体化机制,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使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效对接,进而形成一个反应快速、程序公开、调解公正、百姓认可的梳理矛盾工作机制,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权威度和公信力。


  

  三、完善“大调解”机制的对策


  

  南通大调解通过把综合治理的方式引进调解工作,使有着“东方模式”美誉的人民调解有了新突破,同时也为新时期农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提供了可能。


  

  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各方面认识有待提高。一些职能部门人员认为调解、维护稳定仅是调解中心、司法所的事,没有认识到调解中心与职能部门在大调解中的联动关系,部门责任应加强,行政调解不应弱化。


  

  二是乡镇专职调解人员不足。乡镇调解中心主要靠综治办、司法所人员,而综治办、司法所只有3~4人,他们还要承担司法、政法、综治、信访等工作,压力大,人员少、兼职多。民警没有参加乡镇调解中心值班,若需要民警参加调解就只能及时电话通知。


  

  三是调解技能有待提高。“大调解”是新事物,目前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调解技巧的人还比较缺乏。有些基层调解人员对调解的技巧、程序掌握还不够熟练,造成当事人对其缺乏信心,在中心受理后当事人不同意分流到其他单位部门或调委会。


  

  针对这些主要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完善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大“大调解”机制完善的力度


  

  要加强对新时期“大调解”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强化分级管辖,强化联动协作,强化系统配套,强化协调督办,完善“排查疏理及时、调处责任明确、预警处理灵敏、应急处置快速、协调督办有力”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大调解”工作。


  

  2.扩大宣传,把方便群众的好事办好


  

  调解中心的宗旨就是要让群众享受就便统一受理化解矛盾的好处。调解中心成立时间短,许多乡镇、村居民对调解中心还不了解,仍然不知道如何解决纠纷。要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调解中心影响,一是向乡镇居民和村民发放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指南,二是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调解中心的作用、任务,三是宣传调解成功的典型纠纷取得当事人信任,四是积极参与调处所在区域内的重大纠纷扩大影响。让群众了解如何就近、便捷,让群众参与“大调解”,提高“大调解”运作的效能,把为民的好事办好。


  

  3.准确定位,重点打造街道调处平台


  

  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自运行始,其所接待受理的纠纷总数不多,但街道调解中心接待量很大,因此要按照关于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要求,发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作用,要发挥街道调解中心人员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优势便于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问题,贴近社区、贴近居民,便于当事人来访,便于中心调查取证的优势,使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力求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企业),大纠纷不出街道,重大纠纷请区中心来人帮助解决。这样才能方便群众,让人民满意。


  

  4.严格责任,发挥分级管理作用


  

  建立纵向到底的区、街、社区、调解小组,横向到边的政法单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解信息网络,在协调处理各类矛盾过程中,各部门、单位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努力形成“社区民间纠纷在社区,企业内部民间纠纷在企业,跨社区(企业)民间纠纷在街道,治安纠纷在公安派出所,行政管理纠纷在主管部门,较大纠纷在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重大疑难纠纷区统一协调”的分级管辖、综合协调的“大调解”格局。


  

  5.加强培训,提高调处社会矛盾的能力


  

  调解水平要上台阶,调解员的素质是关键,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培等形式提高调解员水平,乡镇司法局购买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制作的《人民调解程序》教学光盘,下发到各街道调解中心,市区或乡镇司法局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区、街中心成员由区集中培训,社区、企业调解员由于人员多,由街道组织、区派人授课。每个月初定期召开区、街中心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上月的情况、分析调解成功纠纷经验,找出调解未能达协议纠纷的不足,会诊疑难纠纷,讨论近期共性的热点矛盾纠纷。


  

  6.落实专人,提高“大调解”机制的运作效能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增加专职人员,力争落实编制和人员。在招聘大学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时要优先考虑到调解中心。要继续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如电脑联网、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等提高工作效率的办公用品,保证中心正常工作需要。


  

  四、“大调解”兴起的背后


  

  制度上的问题很容易被发现,因而也很容易被修改、完善,但制度背后的那些非物质性因素,却又更需要我们揭露、重塑。否则,中国的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法院系统,也就无法恰如其分地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基层农村社会所产生的纠纷提供“地道”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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