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方法及材料的运用
限于资源上的优势以及便于快速地进入现场,在将近3天多的时间里,我们在南通市及其所辖的如皋、海安、如东、海门、通州、启东、崇川等七个区县的法院以及相关地区的基层法庭、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村委会调解中心等三级纠纷处理网络进行了实地参观考察,并就相关问题和法官、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村委会的调解人员进行了座谈,同时发放了一定数量的问卷。
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接受我们调查与访问的地方以及该地区的法官和群众,事先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抽样及方法论证;这也就意味着调查信息在反映整体情况的精度上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4]但即便如此,我们依然认为,他们实际上仍大致代表了整个南通基层农村社会的面貌、结构与状况,代表了整个南通司法行政系统在“大调解”问题上的运作情况;而这些调查信息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甚至可以说全部的问题,对于南通全市基层农村社会、甚至整个江苏省的新农村建设乃至全国的新农村建设来说,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甚至前瞻性。
为什么?因为首先在样本的采集上,我们是慎重的。例如,我们完全是以个人关系(基本上是靠法院系统的同事、朋友关系)进入调查现场的;同时,我们的调查范围实际上已覆盖了整个南通地区。再比如,在整个调查活动全面展开之前,我们并没有事先设计好详细的问卷问题,而是就调查预想以及调查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南通市所辖各区县基层法院的民一庭的庭长进行了座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些细致的调查问题;随后,我们才根据这些问题在南通市的七个基层法院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当然,选择在这七个法院进行调查,也是有意图的;若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南通市的中心,这七个法院的位置则是沿“南→北”方向依次向外扩展开来的。更重要的是,其经济状况是依次递减的,而农业经济在全市经济收入中的结构比例以及农业人口的比例,却依次增加。就调查对象而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次接受我们调查的法官群体,全部都是近年来一直从事着“大调解”活动的一线人员,甚至有些还是“大调解”制度的开拓者,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一点对于我们所要考察的问题无疑是相当重要的。还需要交代的一点是,所有参与问卷调查或访谈的村(市)民,都曾经是纠纷的当事人一方。这对我们的调查很重要,因为,很多村(市)民事实上根本没有真正体验过“大调解”,但他们会仅凭着道听途说、电视传媒的报道及自己的主观想象来做出一些评价。显然,后者无法成为我们分析的样本。
其次,就调查方法而言,在对法官、乡镇的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村委会的纠纷调处人员进行调查时,我们以个体访谈为主、辅之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之所以如此,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调解员对“大调解”机制运作问题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属一种主观心理感受。这种感性的认知内容会随内、外部因素的波动而变化。如果频繁使用问卷调查,相当大的一部分调解员——特别是在其忙于处理业务期间——可能就会很随意;进而对于同样一份问卷,同一调解员上午和下午的作答结果都有可能出入很大,以至于问卷所反映出的结果无法最大化地真实体现被调查者的主观“感受”。而访谈,严格说来,是一种区别于社会学方法的人类学方法。根据阐释社会学的观点,由于社会行动是赋予主观意义的行动,因此,访谈就会更有助于我们进入行动者真实的意义世界之中。当然,尽管调解员们在面对我们的提问时,基于各种因素,官话、套话在所难免,特别对于一些敏感的话题则更是如此,但这无疑又迫使我们做更为深入(“神入”)[5]而细致的沟通(深度访谈),以期发现和理解问题的真正所在。而对村(市)民,我们则集中在调研的7个村落中展开随机问卷与访谈。当然,我们所交流的问题,并不仅局限于对“大调解”机制运作的效果问题,还包括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民主环境、政治体制改革甚至与整个农村法治建设相关问题。
囿于诸多因素,我们并没有(也不可能)对所有被调查的调解员和村(市)民逐一访谈,为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弥补这一缺憾,并尽可能多角度地观察研究对象以及获取更全面的信息,我们又在近年有关南通“大调解”的报道中尽可能多地搜集可用素材。
当然,在把调查信息一般化时,我们时刻提醒自己,要有所保留;在处理作为研究对象和研究基础的统计数据时要慎重,要结合访谈材料,不要以偏概全,以求分析尽量逼近现实。
二、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
(一)多元的纠纷处理网络格局
就制度的产生基础而言,南通“大调解”实际上是把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多种纠纷处理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其格局而言,到目前为止,南通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和乡镇,都已经建起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形成了县、乡有中心,村有调解委员会,组有民调小组,每10户就有调解信息员的大调解多重组织网络;就其机构的领导或人员设置而言,目前已形成了由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统领,县(市)区调解中心为龙头,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为主体,向下一直延伸至调解信息员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6级大调解人员梯队。就其运作而言,依循的是“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各方参与”的多方参与的模式。根据我们的调查,南通各县、市调解中心都集中了党政机关十几个部门的力量,而各乡镇调解中心虽然主要是综治牵头、司法为主、公安参与,但成员单位也几乎囊括了城建、计生、土管等所有与群众生产、生活有关的部门。就其纠纷处理的资源供给而言,在党政领导、综治牵头下,将司法、公安、城建、计生、土管等部门各自分散的调解资源重新配置、组合,整体联动,上下参与,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效能;在服务宗旨上,实行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的“三免原则”,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放大调解的公益性、便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