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多种因素之下,形成了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在取证程序化的大趋势下,法院的实际运作越来越脱离实质取证而倾向形式化,强调文件取证及其程序,但往往可能脱离实际,不顾事实真相。下面我们先以一个比较极端的现象来突出这个问题。
四、纯形式化的取证运作
在我们得自R县的案例之中,尤其是最近几年的,有相当比例是纯形式性的不合理行为。当事人双方已经在案前同意离婚,并已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处理上达成完全一致的协议。他们来到法院的目的主要不过是要办正式离婚手续(因为该县的民政局属下的某些镇民政人员拒绝办理)。但他们面对的是一个高度形式化、官僚化的法院制度,常常会被要求遵循毫无意义的法庭程序办理手续,有时候更要支付高额费用。
在45起案例中共有9件涉及协议离婚(2001:7,175,374号;2002:36号;2002:274号;2003:199号;2004:292,349,355号)。举一个2003年比较极端的例子(2003,199号):原被告决定离婚并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他们来到法庭的目的只不过是要办正式离婚手续。但是,法庭按照固定程序,首先要他们支付50元的“案件受理费”,另加常规的400元(因涉及财产纠纷)的“其他费用”。然后,法庭按照固定程序“询问”被告(询问笔录)。被告表示完全同意原告“起诉”中所提的条件(即:双方自愿同意离婚;两个孩子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长大成人”。两人的老房子——是被告父亲的房子——由原告居住,到她再婚为止。两人的债务1.5万元——是从被告父亲借得的——由被告负责。)原告在双方的书面协议之外,还提交了所在镇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要求法院适当配合。双方虽然已经没有争议,但当地法院居然召集了由三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另加书记员,进行正式“庭审”。其笔录证明,法庭仍然按照正式程序,宣读法庭规则、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双方要否申请回避,然后取证,然后要求双方重述其申诉和要求,而后答辩,最后方才进入调解程序,一项、一项地重复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以笔录形式草拟调解协议,最后打印出法庭的正式“民事调解书”。这样的庭审,等于是一种高收费的演戏,为办理离婚手续的老百姓带来许多完全没有必要的麻烦和花费。[19]
显然,这种主要是形式性的操作情况源于不合理的“体制”经过“市场化”而形成的官僚部门牟利作风。上述当事人所面对的是双重的现实:一是原来办理登记的民政局,出于收费和付出(人员时间等)的考虑,拒绝处理这样的离婚“纠纷”。根据巫若枝的实地访问调查,一个关键考虑是登记离婚的收费一向很低(只是9元),但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在登记过程中闹矛盾,很可能就会把民政局的登记处卷入进去。在过去毛时代的以服务为主的治理意识形态下,民政单位对这样的可能麻烦意见不大,因此一直处理相当数量的离婚登记和调解。即使进入改革年代之后,截至1987年,R县民政局仍然惯常地处理、登记双方自愿并已达成明确协议的离婚。但其后则采取了极端的立场,基本拒绝,把责任推向法院。
因此,在调查的当地,这种“案件”现在竟然基本全都由法院来处理。而当地的审判员对此都表示十分不满;这也是未予的不合理后果的一个表现——在法院程序形式化大趋势下,造成了这种不具实质性意义的形式化的“(非)纠纷”“审理”现象。法官们抱怨县、镇民政办事处推卸责任,把担子加在法院头上,导致不合理的诉讼资源的浪费。据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股负责人员介绍,有的当事人为此还上访至省民政厅,但仍然得不到解决。在该县官僚体制当前所包含的形式化和牟利化两大趋势下,这是个一时似乎无法解决的不合理未予后果。[20]
五、实质性调解的延续
应该强调,在市场经济的大规模推广和社会经济的大变迁之下,以及法律制度的改革变化之中,毛时代遗留下来的法庭调解仍旧占有一定的地位,并发挥一定的作用、功效。这也是今天法律制度不容忽视的一面。法庭制度虽然趋向高度形式化,倾向西方的形式主义对抗性制度,但出于实质性正义理念的调解制度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虚构、纯形式化的调解虽然越来越多,但实质性的调解仍然不少。
成效最高的纠纷调解仍然和毛时代一样,是法庭不必判断孰是孰非,而只需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那种调解。最普遍的是当事双方原则上同意离婚,但自己不能达成离婚条件的协议,在细节上仍有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今天的法庭仍然常常起关键的作用,协助双方在法律的大原则下,达到妥协,和平解决。在一个案例中(2002:339号),原告说被告打她、虐待她,要求离婚,抚养5岁女儿,3岁男儿归被告抚养。被告答辩说其实他待他妻子很好,反对离婚。法庭通过庭审,确定夫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其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经常吵骂及打架”,原告1998年已经离家出走一年,后来被劝回家,但几个月后再次出外打工。经过庭审,被告看到原告离婚意志坚定,说“既然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这样,法庭协助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条件的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2000元,洗衣机等陪嫁大件归原告,女儿归原告抚养,男孩儿归被告,诉讼费用4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由此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