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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陈历幸


【摘要】内容提要: 在论证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立法与司法状况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有必要在一部分涉及未成年人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含抚养诉讼、监护诉讼、亲子关系确认诉讼、收养诉讼)中适用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特别程序。这种特别程序的特征包括: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加以审理,其组成人员的跨专业化;强制性调解程序的前置;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为主导的程序设计等。本文同时建议通过制定《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或者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有关章节的方式,将上述特征体现于我国立法之中。
【关键词】未成年人民事纠纷;民事特别程序;身份、财产关系;处分原则与职权主义
【全文】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适用不同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已为我国法学理论界所接受并开始付诸立法与司法实践,但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是否有必要适用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则尚未有学者作过深入系统的探讨。笔者认为,侵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问题较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涉及面要宽泛得多,而其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关系密切程度亦不逊于后者,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在司法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特殊性。本文试图在论证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必要性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的基础上,对此种特别程序的构建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以求教于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务工作者。


  

  一、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逐步确立的处分原则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不尽适合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对何人起诉,以何种诉讼内容与范围起诉,诉讼过程如何展开等,原则上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1]《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条文通常即被认为是处分原则的法律依据。一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已确立了处分原则,并且,进一步强化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各阶段中的指导作用也将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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