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如前所述,由于民事诉讼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在立法上做出特别规定之前,法官不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变通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对我国未成年人民事特别诉讼程序加以规定。单独制定民事诉讼特别法,在我国是有先例可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是这样的例子。当然,通过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有关章节的方式,也可达到类似的效果。在有关立法中,笔者建议应考虑以下的一些具体制度设计。


  

  (一)我国未成年人民事特别诉讼程序适用的纠纷范围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纠纷中有哪些需要适用民事特别诉讼程序,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与司法实务关系密切的问题。199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纪要》就指出:“少年法庭应集中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有条件的可以承担一些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的审判任务。原来试办的‘综合庭’应认真总结经验,权衡利弊得失,调整受案范围。……少年法庭不应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如果将该纪要所称“人身权利案件”理解为关于身份权益的纠纷、“经济纠纷案件”理解为关于财产权益的纠纷,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与本文前述的身份权益纠纷与财产权益纠纷应适用不同的程序法规定的观点应当是基本一致的。


  

  具体地说,如果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为据加以分析,那么,该规定的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中的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以及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等八种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权益的民事案件;而该部分中有关婚姻纠纷的以下四种民事案件即离婚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以及有关继承纠纷的以下四种民事案件即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遗赠纠纷,也均有较多的机会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权益的保护问题。涉及这些纠纷的民事诉讼,均可以考虑适用特别程序。当然,如果考虑到未成年人民事特别诉讼程序在我国需要有一个初步试点、初步推广的过程,也可暂时排除包含财产法成分相对较多的继承纠纷和附随性较强的婚姻纠纷,而先在抚养诉讼、监护诉讼、亲子关系确认诉讼、收养诉讼中适用民事特别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