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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作为义务的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
吴振兴,单位为武汉大学;张伟,单位为武汉大学。
【注释】当然,在国外有学者认为这两种分类的称谓代表不同的意义,从国外学说发展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者开始采用构成要件的错误与禁止的错误。但我国学者则一般沿用通常的称谓,即法律的错误与事实的错误。需要指出的是,意大利刑法学者帕多瓦尼认为,法律的错误、事实的错误应当与对对法律的错误与对事实的错误做严格的区分。本文沿用学界传统的称谓方式。
这是在保证人的地位与保证人的义务的关系问题上坚持分离说得出的结果,如果坚持一体说,一般会认为,应当在社会观念上对两者作一体化的把握,作为义务的错误当然属于构成要件的错误,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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