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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作为义务的认识错误

  

  其次,是违法性说与作为义务的错误。由于违法性说认为作为义务的错误问题与违法性的意识相关,而违法性的意识又与故意的成立与否紧密相关。所以就不得不考虑作为义务的错误与不同学说的契合问题。如果坚持违法性意识不要说,在作为义务错误的场合,其处理结果与因果关系说在结论上是一致的,即都不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如坚持故意说,不论是严格故意说还是限制故意说,都认为作为义务的错误不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而故意说中的另一种观点即自然犯、法定犯区别说则针对不同的犯罪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责任说将犯罪故意的成立与违法性的意识相分离,所以,如果将作为义务的错误作为违法性的错误,必然也得出该类错误不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这样的结论。但是,很明显,上述结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都会得出不恰当的结论,因为行为人连自己所负有的作为义务都没有认识的情况下,不可能形成反对动机,那么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意识又从何而来呢?所以,故意说与责任说明显不妥。另外,作为刑法上的事实,不应当是“裸”的事实,而应当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进入刑法视野的事实,而什么样的事实能进入刑法的研究视野呢?也即刑法介入社会事实的契合点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必须存在这样的契合点,这样刑法的介入才是正当的。具体到作为义务的错误上来,我们认为,行为人在作出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时,必须就认识到的现象进行相应的评价,即事实的评价,通过这种评价就将“裸”的认识与法的评价联系起来,而这种行为人对事实的评价本身又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正是通过这一点,刑法才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发生接触,才寻找到了规范的对象。这样看来,违法性意识不要说也不科学。同时,正如学者批评的那样,该说一方面是基于权威主义的法律观,假定国民都必须知道法律,但这明显与实际不符;{13}另一方面,该说只不过是为了处罚的方便而做出的没有根据的拟制,明显违反责任主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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