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仲裁证据规则的差异性解读
汪祖兴
【摘要】证据是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内容, 证据规则也就成了民事诉讼和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东西。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仲裁证据规则在静态的规则形式即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动态的实体规则即证据的获取和证据规则的运用方式上都存在差异。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仲裁证据规则;差异
【全文】
一、仲裁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差异——从形式规则的静态角度比较考察
仲裁证据是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主动收集的,或在人民法院协助下所获得的一切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裁量并据之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而仲裁证据制度则是一套以仲裁证据为架构中心的规则体系,对这一规则体系应当包含的板块结构,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按照仲裁活动的流程将仲裁证据制度划分为举证规则、查证规则与采证规则;其二,将仲裁证据规则划分为外在表现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运作的实体证据规则。笔者在本文中总体论述时采用第二种观点,而在具体论述实践运作的实体证据规则时则采用第一种观点。
仲裁证据形式规则,即规范仲裁证据的形态、类别的制度。我国大多数学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分类法将证据划分为七种。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对于仲裁法未作出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笔者将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63条对证据的种类划分,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来论述仲裁证据的种类及其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性。
1、书证。民事诉讼法对书证的收集从程序和方式上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并不完全适合仲裁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