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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仲裁证据规则的差异性解读

  

  (2)举证程式。仲裁结构中,存在仲裁庭、法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互动,由此,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按照主体差异分为三种获取方式:其一,仲裁庭直接获取证据;其二,当事人提供证据;其三,法院协助获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是以当事人为主,法院适当参与,法院享有最终的裁决与监督权,并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协助,而仲裁中则是以当事人为主,仲裁庭适当参与。


  

  2、查证程序规则。查证程序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依据一定规则对证据进行调查而开展的诉讼活动,是在当事人开展举证活动的基础上,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提交、展示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据力所进行的调查活动。查证程序规则主要包括查证标准和质证程序。


  

  (1)查证标准。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证据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任何证据制度都需要解决的问题。查证所要达到的标准,关键要看证据的证明力,而证据的证明力来自于五个方面的要求,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充足性和唯一性要求。在仲裁证据制度规则中,其与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规则在这一点上基本上是一致的。


  

  (2)质证程序。质证是指仲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仲裁制度中质证程序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出示证据——辨认证据——对证据咨询和辩驳。一方出示证据后,另一方可以否认,否认的理由包括指出对方证据不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质证方否认后,出示方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如此循环往复,直至转换穷竭[2]。当案件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时,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以便提高质证实际效果。因为,当一个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请求时,通常这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容易混淆案件的争执点,妨碍质证程序的进行。


  

  3、采证程序规则。采证是指裁判者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尤其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行为和活动。采证与上述举证和查证组成密不可分的三位一体的争讼阶段构造。当事人的举证程序与查证程序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程序、查证程序的动态方式相比,采证程序基本上处于一种静态位势。仲裁证据制度的采证程序规则主要有仲裁推定规则、仲裁认可规则以及经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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