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证人保护的手段德国还包括有身体安全保护、变更身份、住所等。[7]
三、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
由上述立法规定可知,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保护制度比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保护制度完善,范围更广。两大法系国家在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防止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等方面具有共同之处。对应当受到保护的范围也都不仅仅限于出庭作证证人本身,同时还包括同证人有特殊关系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之人。而两大法系国家对证人的保护具体范围却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保护范围明显比大陆法系宽泛:在证人具体保护方式和条件方面两大法系国家也存在区别。研究和借鉴这些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证人保护现状
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涉及的条文较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条:《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活动,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7条和308条对妨害作证行为和打击报复证人行为作出了规定。在仅有的保护证人法律方面,尚且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差。法律仅仅规定要对证人的安全进行保护,但是保护的具体机关、保护的启动、程序、执行等均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证人保护“无法可依”。
2.证人保护对象范围狭窄,对证人作证造成妨碍。首先,我国法律将被害人和证人进行严格区分,但被害人相对于证人而言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更为了解。同时,也极易受到被告人等的威胁。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对证人的保护,对更易受害的被害人却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其次,《刑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最为有效的手段,在规定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方面,仅将证人纳入保护范围,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近亲属却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无法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