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要受到保护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其有可能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如果负责侦查的警察认为应当对证人进行保护,应当由其提出请求,然后由证人保护计划的官员进行评估是否需要进行证人保护,再由高层管理管理会进行批准。证人保护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证人及其亲属。
4.保护手段
英国对证人的保护主要包括对证人身份进行保密、变更证人住所和身份、派专人对证人进行保护、以及采取隐蔽作证方式进行作证。例如:英国对一些协助警方侦破毒品、恐怖等犯罪案件的证人,由警察机构负责实施提供认识保护措施。同时,根据《1999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8种证人隐蔽作证方式:向被告人遮蔽证人、通过现场连线作证、秘密作证、法官去除假发和长袍、以庭前证人谈话的录像记录作为证据、以证人在接受交叉询问和再询问时的录像记录作为证据、通过中介询问证人和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与证人交流。[3]
(二)美国证人保护制度
美国证人保护制度起源较晚,20世纪初证人地位并不受重视。美国保护证人的呼声在1962年瓦拉其案之后开始高涨,系统的证人保护程序在20世纪60年代对黑社会的扫荡中产生。[4]
1.证人保护立法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授权司法部长给予保护证人免受危险的特别经费开支,标志着证人保护计划的开始。1971年出台《证人安全法》,1976年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部创设了被害人委员会。在其努力下,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984年通过《被害人法》、《证人安全改革法》,对联邦证人保护程序进行了修正。
2.证人保护机构
美国证人保护机构由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组成。在1970年以前,对证人的保护一般由政府委托私人机构进行,而政府一般不进行证人保护。随着证人保护形势的严峻,及私人机构对证人保护的种种限制,从而产生官方保护机构。
美国官方保护机构是检察官执法办公室,属于检察官办公室的分支机构,负责联邦的电子监控和侦查,并负责证人保护计划的审批和管理。美国私人保护机构主要是证人服务组织。1974年,法律执行援助协会首次赞助10个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计划,并在后来美国证人保护制度中得到长足发展。1975年,全美被害人援助联盟成立,对被害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全面性的援助服务,并在1980年正式获得政府基金补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