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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证人保护立法


  

  德国关于证人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1998年以前,德国关于证人保护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警察法中。1998年12月德国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该法首次明确规定可以对不出席法庭的证人进行录像询问。规定了易受伤害的证人可以获得指定律师的帮助。尔后在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修订中也对证人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证人保护机构


  

  德国的联邦刑事警察局是证人保护的主要机构,负责对证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保护。1999年3月23日德国联邦参议院审查的有关保护受危险证人的法律草案规定在联邦和州建立证人保护机构。


  

  (三)证人保护条件和内容


  

  证人保护的条件同样是证人人身、财产等权利会因为出庭作证而遭受不利益。其保护的内容主要有:在证人变更身份之后保护证人的数据,保证证人的退休保险请求权;刑罚执行程序中的证人保护:法院程序中的证人保护等。


  

  (四)证人保护对象


  

  德国证人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人身、财产等权利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证人本人,还包括证人的亲属及其最亲近的人,范围不如英美法系国家广泛。


  

  (五)证人保护手段


  

  德国刑事诉讼法保护证人方法主要有:


  

  1.审判不公开:例如,《法院组织法》第172条规定:在公开审理可能损害证人的私生活、商业秘密、发明秘密或者税务秘密的情况下,审理可以不公开。


  

  2.保密身份: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向官方机构和人员报告犯罪情况的证人有权利只告诉其工作单位,而不必透露家庭住址。除此之外,只要证人或者与证人相关的人的受保护的法律利益将受到威胁,任何证人都可以在被询问时只陈述自己的企业、工作单位以及其他能够收到传票的地方,而不必陈述自己的住所。


  

  3.变更作证方式:例如,德国《证人保护法》第58条、第168条规定:对于未满16岁或证人于公判有正当理由不宜于庭上与被告对面时,可利用录音、录像进行,以及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于别室对证人进行询问,特别是针对儿童性侵害事件加以严密之保护。


  

  4.律师帮助:德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如果证人在接受询问时不能亲自实施其权利,经检察官同意,可以为其指定一个律师:如果询问涉及违法行为或者影响名誉的案件,律师应当按照证人和检察人员的要求陪同,费用有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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