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证人保护的重要性,及证人因为出庭作证遭受不法侵害现象愈发严重,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判例中都对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形成了专门的证人保护制度。研究和借鉴这些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保护制度
(一)英国证人保护制度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注重证人保护,并在以后的证人保护立法和实践中不断的得到完善。
1.证人保护立法
英国于1998年发布《呼唤正义》和《迈向正确的结论》两份报告,其中提出了保护证人的100多项建议。后来,其中部分建议被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所吸收,其中规定的证人保护措施多是对英国证人保护的经验总结。2002年7月英国内政大臣、大法官和总检察长向上下两院提交了具有准法律性质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拟建立一个以被害人和证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同年,苏格兰发布了旨在为将来的法律改革提供依据的《重要的声音——帮助证人出庭作证》。[2]
2.证人保护机构
英国的证人保护机构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证人保护的官方组织、民间组织和部门间的证人保护组织。证人保护的官方组织主要是警察部门。后来,随着英国皇家检察院的成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介入,在侦查阶段出现警察机关和检查机关共同对证人进行保护的局面。
英国保护证人的民间组织虽然发展时间相对于其他国家较为短暂,但是,其证人服务制度却是最为完善的。1985年英国成立“被害人援助组织”,起初只为保障被害人权利,后来逐渐对证人也进行保护。1989年设立7个试点,旨在为被害人和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1991年内政部将其试点范围扩大,到1996年“刑事法院证人服务”先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每个法院运行。后来在其他地区也先后出现了保护证人的类似组织,使得证人保护得到长足发展。
英国为适应证人保护现状的需求,设立一种官民合作的部门间组织保护证人权利。例如:由地方居委会和警察局合作组成的社区和警局执法计划、萨尔弗德证人援助组织等。其中萨尔弗德融合了法院、市住房管理部、社区和社会服务部、警察局、缓刑处、国家健康信息服务处、被害人援助组织和地方市民咨询局等,为证人保护提供了全方面保护。
3.证人保护条件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