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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3.证人保护条件和内容


  

  在美国并不是所有的出庭作证的证人都需要受到保护,只有那些人身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人才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例如:美国1970年制定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规定的证人保护计划,对证人保护条件进行了规定:(1)参加人为特定案件进行中或大陪审团诉讼进行中或进行后的合格证人;(2)有证据足以证明证人或其家人的生命处于现实的危险中;(3)有证据足以证明保护证人或其家人符合联邦政府利益。


  

  美国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的保护内容主要有:保护证人免受胁迫恐吓、骚扰;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社会扶助、政府补偿的信息以及提供咨询、治疗等必要援助的计划:通知被害人及证人有关犯罪的调查以及起诉情形;交通及住宿的安排;在法庭待审时提供安全的场所;作为证据的财产物的归还;对雇主或债权人的调解通知书;儿童照护援助:对于性侵犯案件的被害人提供受害检验费用及其他权利、服务注意事项通知。[6]


  

  4.证人保护对象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证人可以受到保护,但是实践中权利可能遭受侵害、有保护必要的对象并不限于证人,还包括和证人有关系的其他人,如他们的近亲属等。例如:美国《证人安全法改革法》所保护的对象除证人及其近亲属以外,还包括与该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保护范围十分广泛。


  

  5.保护手段


  

  美国证人保护手段主要包括:(1)隐藏身份:也即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公布其姓名、住址等信息:(2)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美国住所安置和身份变更制度规定的较为完善。安置住所是指,将预出庭的证人前往其他地区,供其临时居住或者长期居住;同时,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变更身份证件、档案、履历甚至易容等,变更证人的身份;(3)人身保护:即对证人由警察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4)作证手段变更保护:所谓作证手段变更保护是指,在证人出庭作证之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变更证人以前同被告人面对面的作证方式,以保障其安全。例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3509条规定证人可以通过双向笔录电视作证方式和录像作证方式作证。


  

  二、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保护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保护制度同英美法系国家存在较大差别,其中制定专门证人保护法的国家甚少。在大陆法系国家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以德国最为典型,但其范围依然较为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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