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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王永杰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保护制度比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保护制度完善,范围较广,在证人具体保护方式和条件方面两大法系国家也存在区别,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规定较少,并存在诸多问题。只有证人或者其特定关系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实际危害或有造成实际危害的危险时,才有必要对其或特定关系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建立证人保护专门机构,有利于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诿,也有利于对证人保护进行统一管理、调度,增强对证人保护力度。对于出庭证人的保护措施,应当包含作证前的预防性措施、作证后的事后保护性措施及对证人亲属的保护措施等。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证人保护制度;比较;借鉴
【全文】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安全普遍会受到一定的威胁。证人出庭作证面对的是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轻则侵害他人的财产、名誉权利,重则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造成损害。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作出不利于被告人证言的证人,往往受到来自被告人的威胁,而出现不敢作证的情形。为此,各国为保障证人能够于审判期日“敢于”出庭作证,指控被告人,都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这必将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诉讼活动的良性运转起到重要作用,其具体作用有二。


  

  第一,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保障证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国家履行的义务,是为帮助法官能够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因此,国家有义务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利不会因为证人于与自己无关的案件中作证而遭受侵犯。正如英国学者丹宁勋爵所说:“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假如案件已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吗?”[1]


  

  第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保障诉讼活动的良性运转。证人出庭率的高低将决定对被告人追诉活动成功与否。证人由于担心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而不敢出庭作证或者即使出庭作证,也不能向法庭如实陈述。这将导致对被告人追诉的证据锁链无法形成,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的程度。从而影响对被告人追诉的成功。而加强对证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将改变此种现象,从而为诉讼活动的良性运转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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