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上)
——以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为参照
汪祖兴
【摘要】仲裁证据是仲裁中据以判断争议事项的事实和客观情况,仲裁证据规则也是仲裁制度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包括证据表现形式的静态规则和证据的收集、认定等证据运作的实体规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仲裁证据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的是迄今对证据规则规定最为详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规,但仲裁是不完全同于诉讼的一种解纷机制,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不完全适合于仲裁,由此也形成了我国仲裁证据制度上的法律定位不清、规定不全、仲裁庭缺乏相应授权以及诉讼法论丛第卷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明等缺陷,应从这些缺陷出发加以完善。
【关键词】仲裁证据规则形式规则;实体规则;缺陷;完善
【全文】
真理需要辩论,事实需要证明,只有在这一点上才是无须辩论和证明的。
辩论和证明依靠的是证据,由此可知,证据是任何以发现事实、发现真理为旨归的判断活动所不可或缺的,无疑,诉讼和仲裁是两种比较典型的事实判断活动。由于证据对于诉讼的重要性,有学者将证据法视为诉讼的脊梁,这样的赞誉同样适用于仲裁。令人不解的是,举凡论述仲裁制度的论著,对仲裁证据制度却鲜少涉及,即便有所涉及,也多比附民事诉讼法而有泛泛而论的倾向。理论的匾乏在某种程度上是立法的投影。[1]事实上,整个仲裁活动无非包括两种判断其一是事实判断,其二是法律判断。事实判断的手段是证据,法律判断则以事实判断为前提。由于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本章将在界定仲裁证据制度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对仲裁证据制度做系统阐述。
一、仲裁证据制度概述
(一)仲裁证据制度的含义
仲裁被视为类法律的解决方法,在本质上与民事诉讼相同,都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私权益纠纷的方法,由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相对于薄弱的仲裁证据制度而言,更为发达,加之,“事实上,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本国法律传统的深刻影响,充分完菩我国仲裁证据制度若干问题思考运用本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来收集和审查证据,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制度及其一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仲裁”,[2]因此,借助民事诉讼证据相关理论对仲裁证据制度进行研究是一条必要和可能的捷径。
证据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常用的证据是指证明系争事实的方法广义的证据则是指那些可以被证明的事实,而不是证明这些事实的方法。[3]对于仲裁证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仲裁证据是指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有学者认为,仲裁证据是指凡是提交给仲裁庭用来证明或者推翻某一争议事项或者争议要点的事物[4]另有学者认为,仲裁证据是当事人参与仲裁的前提条件,是仲裁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分清是非曲直,正确审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5]还有学者认为,仲裁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只要能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以及它们的范围、它们的产生、发展和变更的所有客观事实,都是仲裁证据。[6]这些表述虽然存在差异,但其核心内容都在强调仲裁证据的功能,即证明案件事实,只是审查判断主体不同而已。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可以将仲裁证据界定为仲裁证据就是仲裁当事人所提供的或者仲裁庭主动收集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协助下所获得的一切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裁量并据之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一概念的科学性在于:
其一,确定了审查主体,使得其与诉讼活动的证据主体区分开。它表明了证据的审查主体是仲裁庭,从而与以法院为审查主体的各类诉讼证据有所不同。
其二,明确了证据的收集途径。这一规定从两个层面展示了仲裁证据的特殊性,第一个层面阐明了在证据收集方式和程序中,仲裁庭与法院的协助关系,收集证据的主要责任是仲裁庭和当事人,法院并无收集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其中心任务是协助,这是仲裁制度契约性在仲裁证据制度的当然体现第二个层面是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不同,证据的审查主体无权单独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全证据,而须仰赖国家公权力机构,即法院[7]同样的规定几乎见于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各重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之中,如年英国《仲裁法》第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仲裁程序之目的,法院有权就仲裁程序的下列事项做出裁定,就如同它为诉讼目的对与诉讼有关的事项做出裁定。此类事项是获取证人的证据证据保全??如情况紧急,经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或者拟提起仲裁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做出证据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8]
其三,表明了证据的功能。几乎所有有关证据的观念都离不开对其功能的表达,仲裁证据同样如此,仲裁活动同样是一种裁判活动,是仲裁庭在运用证据的基础上裁定事实,并据此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即构成仲裁证据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