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证标准。证据的审查判断是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前提,只有经过审查、判断的证据才有可能用来证明某一事实,可是判断证据需要一定的标准,所以,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就成了证据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任何证据制度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以为,查证所要达到的标准,关键要看证据的证明力,而证据的证明力来自于五个方面其一,证据的真实性要求,用以证明案件本身的事实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虚假事实不能推导出真理性认识其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没有内在相关性则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其三,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调查收集在程序上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以及证据在实体上符合法律设定之品性其四,证据的充足性要求,应当考虑证据含量,在量上应满足最低限度条件,所谓“孤证难鸣”即如是其五,证据的惟一性要求,所有案件证据必须相互统协、环环相扣,其证明指向是惟一和排他的,不存在两种或者以上的可能性。所以,查证标准有五个。一是证据的客观性二是证据关联性三是证据的合法性四是证据的充足性五是证据指向的惟一性。
(2)质证程序。质证是指仲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仲裁制度中质证程序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出示证据—辨认证据—对证据咨询和辩驳。一方出示证据后,另一方可以否认,否认的理由包括指出对方证据不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质证方否认后,出示方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辩,如此循环往复,直至转换穷竭。[37]当案件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时,当事人可以逐个诉讼法论丛第卷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以便提高质证实际效果。因为,当一个案件有两个或以上仲裁请求时,通常这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容易混淆案件的争执点,妨碍质证程序的进行。
3、采证程序规则。所谓采证是指裁判者在解纷过程中,尤其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行为和活动。采证与上述举证和查证组成三位一体的争讼阶段构造,三者的关系是举证程序是查证程序的基本前提,举证程序和查证程序则构成采证程序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采证是当事人的举证和裁判者的查证共同指向的终极目标当事人的举证程序与查证程序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程序、查证程序的动态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基本上处于一种静态位势。仲裁证据制度的采证程序规则主要有仲裁推定规则、仲裁认可规则以及经验规则。
(1)仲裁推定规则。推定规则的渊源甚至可以远溯至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但与其不同,仲裁推定实质上是一种类似与有罪推定的不利推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从而判定证据“真伪”的原则规定即含有推定证据的色彩。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我国贸仲、海仲的仲裁庭可以依其自由裁量或参照民事诉讼法原则运用推定证据促使仲裁当事人全面、客观地向仲裁庭出示证据。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一位仲裁员曾就其做出的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推定做出如下解释本案被申请人认识到应向仲裁庭提交董事会会议记录,但却不向仲裁庭提交构成董事会记录组成的部分的董事会报告。据此,仲裁庭被迫推定,该报告一经提出,即产生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证据效果。当一方拥有对本案明显有关的证据,并且明知提出此等证据有助于仲裁庭审理案件,但如该方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非为澄清案件事实选择地出示证据,那么该方便完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若干问题思考自招风险,因为仲裁庭将就该当事人拒不出证的内容自做结论。
(2)仲裁认可规则。与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相对应,仲裁认可是指,仲裁庭有权决定某些事实无须通过一般举证程序加以证明,这些事实可能是常识性的,也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如证据灭失等,当事人无法提供通常所需的证据,这时仲裁庭可依自由裁量权认定这些事实的存在。如果仲裁庭就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进行仲裁认可,被认可的事实甚至可具有最佳证据的效力。[38]与司法认知相比,仲裁认可的特点是:第一,形式公正不很明显。司法认可通常具有严格的程序,在普通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尤其如此而仲裁认可相对随意,在形式特征上富有弹性。第二,客观不能不当然阻滞仲裁认可的启动。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出证据时,不得启动司法认可而在仲裁程序中,即使当事人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只要该事实属于专业常识或惯常商业实践,仲裁庭仍然可以行使仲裁认可的权力。国际仲裁实践中赋予仲裁庭在“审定”证据方面的权力可表述为只要仲裁庭认为适合,证据即有效力。与此观点相适应,仲裁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
(3)经验规则。“所谓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则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39]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做出了肯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诉讼法论丛第卷由和结果”,[40]其中对日常生活经验在采证中的地位做了充分肯定。对于经验规则能否应用于仲裁领域,我国仲裁法对此未作明示规定,由于各国对仲裁庭在审查证据方面并未施加强制性义务,相反甚至有的仲裁规则还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不受本国证据法的约束,[41]因此,仲裁庭在采证时有更大的自由裁量范围,而自由裁量向来都要受到仲裁员心证的约束,心证的形成必然离不开经验规则的运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仲裁庭在采证时对经验规则的倚重是无法排除和根深蒂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