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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与理想: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应达到胜任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部门中等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78]


  

  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工商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都急需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为适应这种需要,尽快提高我国法律从事人员素质和水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司法部研究决定,从1998年开始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79]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80]


  

  为什么实务部门,尤其是“政法系统”对法律硕士异常青睐呢?下面一组数字或许能给出一些提示:


  

  (1994年)法院系统的本科生为5.6%,研究生为0.25%;检察院系统的本科生为4.09%,研究生为0.15%。截至1994年底全国共有律师83619人,其中硕士、博士608人,占1.49%,本科10343人,占25.39%,大专18760人,占46.06%。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较差,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屈指可数。[81]


  

  可以看出其中的内在逻辑:由于学历低,所以“公、检、法”人员素质差,所以缺少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而既有的法学硕士项目受国家计划限制,招生人数少,更没有考虑到这些部门中有相当多人员没有接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情况,[82]如果不对在职人员与应届本科生加以区别,显然不利于前者学历和“素质”的提高(当然,既有的法学教学体制也并非没有问题,相反,批评者所说的“不重视实务”、“专业划分过细”等问题还相当严重)。因此,“政法系统”诸部门才有如此动力另起炉灶,积极推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后来是在职攻读)的建设。也惟有如此,才能合理解释权威文件中有关接受了法律硕士项目教育的学生就是“复合型”、“应用型”、“实务型”人才的说法。简言之,有关部门最初创设法律硕士项目的初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提升有关“政法部门”中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使之有升学的机会和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可以为这种解释提供支持:


  

  在新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大力加强经济审判工作。办案力量不足的要适当增加审判人员,尽可能配备一些懂法律和懂经济、金融、贸易、科技、外语等专业的人才。要加强经济审判队伍自身的建设,对经济庭现有人员,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然而,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比例偏低很大程度是由于当时全国培养的法学硕士数量有限,并不能据以得出法学硕士毕业生都去从事教学了的结论。至于造就中国的J. D.,则也只是一种粉饰。


  

  实际上,专门为政法部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活动很早就已经开始。1980年代以后,为满足政法部门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司法部依托部署政法院校积极举办第二学士学位教育。[83]同时,司法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委托司法部所属政法院校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大学法学院试办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研究生班。1988年12月上述几部、院还联合下达刑法、民法、国际经济法三专业的硕士生(应用类)参考培养方案,要求体现以培养法律实务人员为目标。[84]该项目俗称“应用型”研究生。[85]


  

  除了对高学历的盲目崇拜外,“法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的异军突起也与对数字的迷信——即一方面推崇统计数字,另一方面又不对其进行认真的计量和复核——有关。这种迷信的经典表现是:别人有多少多少,我们目前只有多少,到XX时候,我们应有多少多少。例如:


  

  据有关部门的规划,我国律师队伍在20世纪末要由目前(1995年)的6.6万人发展到15万人,公证队伍由现在的1.6万人发展到3万人,也就是说从现在起到2000年要新增律师8万多人,公证专业人员1.4万人。[86]


  

  法院、检察院两系统2000年需要法律人才总数分别为12.56万和15.975万人,其中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分别为500、450,2.51万人、2.23万,10万和3.7万人。[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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