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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与理想: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诚然,既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课堂上概念加举例的填鸭式教学法、对英美德法日等国法例的泛泛比较、甲说乙说加我说的教科书体例,以及前面提及的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等,已经越来越多地遭到人们的诟病。事实上,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蔡枢衡先生在批判“中国法学幼稚”时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国近代法学已有数十年历史,就其内容与实质言,纵谓中国尚无法学文化,似亦非过当之论。盖中国法学文化大半为翻译文化、移植文化。……中国法学之现实在另一方面为讲义文化、教科书文化及解释法学文化。[43]


  

  教室(师)的讲义几乎是千篇一律,法学书籍什九是刻板公式,法学论文中除了学究式的文章外,不是今人说古话,便是中国人传播外国人对外国人说的话。再不然,便会常常幼稚得难以形容。[44]


  

  蔡先生认为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学贫困的原因归结为三点,即将资格和学位等同于法学学问的“形式主义”、将留学等同于法学学问的“超形式主义”、将外语能力等同于法学学问的“刀的外语观”(即“唯外语论”)。[45]时光荏染,问题依旧。如果不对此加以重视,迟早有一天,中国的法学教育者也将面对美国人类学教授们在20世纪60年代遇到的困境:


  

  我们当教师的处境可以比作这样一个情景:一个矢志当牧师的,孜孜不倦、刻苦学习,经过多年的卧薪尝胆,寒窗苦读,正准备步出书房施展身手、向公众传教布道时却发现每一个人都已经变成了无神论者。(美国人类学家G. D. 伯里曼语)[46]


  

  然而,在另起炉灶、推出新的硕士学位项目的时候,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认真的思考和正面的回答:什么是学术?为什么学术倾向是一个要遭到否定和抛弃的教育目标?学术与实务究竟可不可以通约(commensurable)?


  

  对第一个问题,钱钟书先生有一句话可作回答:“大抵学问是荒江野老屋中二三素心人商量培养之事,朝市之显必成俗学。”如是,则学术(或学问)事业注定要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距离,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境界。至于学术究竟有什么作用,法律思想网上的一句话说得很好:“学术的作用不大,但并非全无意义”。[47]但就是这作用有限的学术却足以让教育受益良多。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在1992年8月的芝加哥大学毕业典礼上致词时说道:将教学与研究结合在一起会对教学质量的提高,足以抵消由此所增加的成本。他还指出:


  

  仅仅是教师从事了研究活动,甚至是高水平的研究,还无法自动取得由教学质量提高所带来的收益。跳探戈还得要两个人。学生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同等重要。学生正在成为校园中无名无形的匆匆过客。……如果教师能在教学中将学生引入有关的研究,这无疑正是学生们所渴望的。[48]


  

  这段话可以算是给鼓吹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去学术化”的观点提了个醒。不仅如此,美国大学工学院的曲折故事,更是提供了一个绝好的过度推崇“实务”的反面教材:在“通才教育”理念的引领下,美国的工学院原本十分重视技术科学的基础教育。但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包括麻省理工、柏克莱加州大学在内的许多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却受到产业部门的抵制。理由之一即是他们“连图纸都看不懂”。于是,美国涌现了很多专业性很强的“工程技术学院”(或第二工学院)。从那里毕业的学生虽然一进厂就能马上工作,但往往到了第三、四年就显得后劲不足了。等到第五、六年,升上去做领导者的都是按照“通才教育”(或曰“通识教育”,亦即“普通教育”,liberal?education)模式培养的麻省理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大学的毕业生。20年后,很多“工程技术学院”不是关闭就是归并了。[49]


  

  法学教育去学术化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源于对美国法学院自称“专业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s)”的误读。然而,正如何美欢教授指出的,美国法学院提供的却是一个没有其他专业可以媲美的“无一不是学术性的教育”。它们向往博雅的、学术性的专业教育,所教授的也并非实务技能,而是判断分析等智能技能。对“专业学院”一词望文生义的理解,给中国法学教育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50]代表美国法学最高研究水平的《法律评论》是由法学院学生编辑的事实恰恰说明,[51]美国的J. D.项目也并非以“去学术化”为己任。


  

  当然,与其他学科不同的是,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势必无法回避对现实问题(亦即实务)的持续关注。诚如苏力教授所说,“搞法律必须做经验研究”,“法学一定要注重生活,我们要知道法律到底是解决什么问题的,又怎样能够解决好”。[52]将法学的学术研究与实际工作对立起来的说法恰恰暴露了论者认识上的局限。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确存在着国务院学位办在开展法律硕士项目试点的通知中所说的“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的问题。究其根源则是我国自1952年开始从苏联移植的专才式高等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实用知识和技能,重理轻文,试图通过不断细化和强化专业划分,培养立即能够使用的“现成的专家”。[53]若就此来看,几十年前的法学教育与法律硕士项目所追求的目标颇为相似。仿效苏联“专才教育模式”的中国法学应在培养实务型人才方面大有作为才是,但实际并非如此。由于长期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法学教育凋敝,无论是培养研究型还人才是培养实务型人才的目标都没有实现。1954年9月,重新建立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即以培养法院、检察署、律师团体、公证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部门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当时的指导思想和教学计划的特点是“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54]1955年,高教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五年)教学计划草案》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为“法学家”。按照《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四年)教学计划草案》,其他综合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则负责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1957年以后,各政法院系普遍对教学计划进行了调整,培养目标一般不提“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和“法学家”,而改为“政法工作干部”。1959年8月,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培养目标再次改为“政法研究人材与师资”。1977年恢复高考以后,北大法律系重又延续了1959年的培养目标,其教学计划中提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从事法学研究和政法实际工作的专门人才”。[55]这与当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法学师资缺乏有一定关系。1989、1990年北大法律系再次修改了教学计划。1990年的教学培养要求为“具有良好的从事政法实际工作、法学研究工作、法学教育工作以及与法律有关的各项工作的心理和素质,具有广泛的适应能力。”[56]直到此时,培养研究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的目标才得以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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