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学教育的问题已然明确,那么为什么不能够在既有的法学硕士项目的框架下,通过局部调整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一定要另起炉灶呢?通过法律硕士教育项目培养出的学生真的就克服了上述法学教育的局限,达到培养“实务型”、“宽口径”、“复合型”人才的目的了么?恐怕未必。没有资料表明,在“法律硕士”项目推出之前,培养出来的法学硕士不适合从事实际工作,或者大多从事了“学术研究”。相反,有资料显示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非在职攻读)的就业领域并非分别与学术、实务工作相对应。表9是对清华大学法学院2003届研究生毕业去向的初步分析。它显示,无论是国家机关、司法系统等“实务”机构,还是教育、研究机构录用的人员中,都既有法学硕士也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可见,毕业生的去向并未因其取得的是法学抑或法律硕士学位而有显著差别,加之该校法学硕士人员基数大,其在律所、保险、银行等领域中的就业比重还略占优势。[57]
表9. 清华大学法学院2003届研究生毕业去向分析(略)
注:博士生“读博”指“博士后”。
资料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http://www.law.tsinghua.edu.cn/ts_web/xydt.asp。
除了对“学术”的拒斥以外,人们就“法律硕士”谈论最多的还是“宽口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问题。应当看到,上述话题并非空穴来风,它们触及到了法学研究的软肋:缺乏独立的分析工具。对此,冯象先生的话可谓一语中的:
法律不能提供分析自身的学术工具(用从立法归纳或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学说分析、比较立法,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必须借助其他学科(文史哲及经济、政治、社会、语言、心理等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才能提出有意义的学术问题。[58]
冯先生还进一步主张:“这些相关学科尤其人文学科的基础训练远较法律复杂长久,最好从本科开始”。但问题是,一个学习了两个专业的人是否就能算是“宽口径”、“复合型”人才?[59]法律学习与其他学科的结合究竟如何进行,究竟该在怎样的一种层面上展开?教育能完成培养“实务型”、“应用型”人才的使命吗?如果是,这种教育又是如何进行的?教育者如何预知学生未来的职业取向?现有的法学师资、教材、教学方法,以及法律知识体系是否与法律硕士教育项目的预期目标相适应?笔者以为,所有的变革都是要花费时间的,因而指望在短期内培养出异质的实务型学生来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绝大部分教师都是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教育序列出身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对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员)的评价标准仍然是以“科研”成果,即在所谓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多少、专著的数量,为主要甚至唯一评价标准,这种局面很难确保教师有动力去全身心地钻研“实务”倾向浓厚的课程的教法。[60]加之,这一教员群体还要同时针对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以及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如何确保教员能始终牢记各种教育项目的边界,在其间游刃有余地因材施教,也颇成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对法律硕士课程设置的困惑很具代表性:“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61]
人们喜欢用“中国的J.D.”这样的词句来形容法律硕士项目。[62]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美国的J.D.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是对原来的“LLB.”法学士学位的取代。而促成该转变的一个社会原因是,当时的医学院毕业生被授予M.D.(医学博士)学位,既然律师与医生同为professionals,对法学院的毕业生自然也应一视同仁了。[63]美国的J. D.和中国的J. M.(法律硕士)的一个明显不同是,美国法学院以“法律博士”(J. D.)教育为中心来安排课程,很少开设专门面向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 LL.M.)和法学博士(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or Scientae Juridicae Doctor, S.J.D.)的课程。后两者多与J. D.学生一起听课。[64]作为J. D.入学条件之一的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考试(其他条件详见表10)包括阅读理解、逻辑推理、分析推理、写作4种题型,却并不含有任何有关法律的内容,[65]这与中国法律硕士项目的考生必须在正式开始接受正规的法律硕士课程之前,通过自学熟悉联考的相关专业科目,以通过入学考试并取得入学资格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的说法,设置这种“自学-考试”其目的是要“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掌握相关学科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选拔具有从事法律工作潜质优秀考生”,“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66]但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学习可能导致先入为主、做成夹生饭的结果。在有限的法律硕士面试以及授课经历中,[67]笔者已然明显感到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为了保证面试的公平性,学校往往倾向于选用考试大纲规定的要点作为考察内容,而考生由于本科专业的局限,涉猎的法律读物通常不会超出指定参考书的范围,因而回答问题时就不免带有明显的背诵教科书的倾向,而这可能给习惯于考察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层次的学生)学术能力的教授留下不好的印象;另一方面,顺利通过初试、复试层层筛选的考生在入学后又容易产生自己对法学已经有了充分了解的错觉,从而对教员按照法硕教学大纲讲授的课程内容感到厌倦、甚至不满。[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