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0. 美国法学院入学条件(略)
资料来源:陈大钢:《中外高等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此外,美国的法学教育被定位为研究生层次上的专业教育(相应的,美国的法学院就是研究生院),其本科教育则旨在提供一种通才教育(general education)。据张光直先生介绍,其
目的是训练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上有知识的人,即所谓educated person。所以他们虽然有专业,但专业不是职业性的,只是比较深入的研究。通识教育有核心课程(core currriculum),这是相信知识里面有中心的、核心的东西,每个学生都应该掌握的。核心课程分成五组,包括历史、科学、文学和艺术、社会分析和道德伦理以及外国文化。任何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在五组里选八门课才能毕业。在专业课里一般选十二门。除了专业、通识以外,还有其他很多的选择,四年大约共修三十二门功课。所以美国的大学生毕业以后,一般的常识比中国的大学毕业生要广泛的多,但在专业方面的深度远不如中国的学生。[69]
以哥伦比亚学院(哥伦比亚大学的本科生学院)为例,其本科教育的核心部分是所谓“核心课程”。在大学的头两年,每个本科生必须先修完文学人文(C1001-C1002,西方文学与哲学名著选读)、现代文明(C1101-C1102,现代文明入门)、艺术人文(C1121,西方艺术名著鉴赏)和音乐人文(C1123,西方音乐杰作鉴赏)等4门基本课,之后还要完成世界主要文化、科学、外语、作文(英语,C1007,逻辑与修辞)和体育等课程。[70]而目前中国的本科教育却是专业化的。因此,如果要使美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成为中国法硕项目的摩本,就势必先在本科(非法律专业)教育上与之看齐。但是,这样做是有困难的,除了前面提到的苏联教育理念的遗传外,中国近代以来法学教育所固有的日德色彩也难以在短期内彻底祛除。也许东吴法学院该算是个例外,她开创了仿效英美法传统的先河,但其“早期和过渡时期的学生对中国法律了解有限”,他们并“没有为在他们自己的社会里从事法律实务做好准备”。[71]庞德曾就此指出:“现在中国法最麻烦的问题来自于这个本质上是大陆法的法律体系中引入的对英美法的借鉴……”[72]而回顾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法学教育,德日法学教育模式则是其间挥之不去的幽灵。以北大法律系为例,在20世纪30年代蒋梦麟校长推行的改革引进了欧美的教学经验以前,北大的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日德色彩一直非常浓厚。[73]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学教育所接续的仍然主要是20年代的衣钵。笔者以为,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症结不在于德日抑或英美路径的取舍,而是要在刻意仿效外国的教育模式和切实考察、研究和回应中国的现实情境这两条路径间作出抉择。
表11.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本科核心课程(略)
资料来源:程星:《细读美国大学》,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36页。
在教学培养环节上,百余年来美国法学院的J. D. 教学一直采取的是判例教学模式。这种由哈佛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 Langdell于1870年率先开创的教学法很快便将处于二流的法学教育提升到与传统学科同样的地位。[74]而在中国内地,正如冯象先生曾批评的那样:国内书店宣传出售的法律书刊,多半是统编教材或普法手册式的,内容以法条的文字和“学理”解释为主。或者虽然也编写案例,却是用来说明法条的“正确适用”的。[75]有道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硕教育改弦更张采用案例教学难度也就可想而知了。[76]
(二)真实意图
如果说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开辟自己的道路,那么提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不正是恰到好处吗?可惜事实并非如此。在冠冕而笼统的目标背后,其实隐藏着更为具体的诉求。这里不妨先列举几个官方文件的条文:
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同时也适当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完成学业者,可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和专门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证书。[77]
要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总结近年来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的经验,着力改变法学研究生教育上存在的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根据法律专业工作领域和职位(岗位)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探索一个适合国情的、规范的、能成批培养合格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新型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
试点工作应在充实现有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同时,开辟新的培养途径,拓展培养渠道,以满足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补充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提高现有专业队伍和管理队伍素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