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1995年)我国每年只能培养出约300名[88]法学硕士……美国目前每年培养的法律职业博士(J. D.,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硕士层次)就达3.5万人。[89]
2005年,法律硕士的总规模和试点院校的数量要分别从1万和28所提高到2万和35所,但2010年则要达到5万和50所。[90]
问题是,美国的法科学生J. D.毕业后大多从事律师职业,而美国律师多的现象是历史传承下来的,与其国民性格、诉讼制度有关。[91]而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不过20余年的光景,还不具备超英赶美的实力。国人素有的厌讼心理也不会在短期内发生改变。[92]律师的生存取决于案源,[93]按照国家的号召,培养为数甚重的律师,怎样确保他们都有足够的案源,用以糊口?再有,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是有限的,如何实现律师数量的大跃进?
如果律师职业不足以吸纳众多的受过硕士层次教育的毕业生,那么其他司法以及政府机构是否能担此重任呢?答案仍是不容乐观的。前面曾提到,每年在职攻读的法律硕士的招生人数、入学人数以及在读人数都大于“法律硕士”。不难想见,如果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机关的现有人员都通过“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或者“同等学力申请”的方式取得了硕士学位[94]——从而也迅速提升了所在单位甚至系统的人员学历水准(亦即所谓“高层次”人才比重)——那些统考上来的“法律硕士”就很难到这些部门就业了。到头来人们仍不免要问:我们付出那么大的代价,要那么些“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何用?[95]
将司法实务部门人员学历层次低(接受法学教育的时间短)和素质低划等号未免失之武断。洪昭文曾对中国(西北)某县级法院进行了调查。从他的调查日志中可知,[96]该法院大部分法官都是“半路出家”;每年约有50-60%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此间法官大多采用“说一说、训一训、骂一骂”的方式。据法官解释,主要是因为这是“基层”,“不比上面,当事人素质都较低”。类似的,法官判决不写理由,也主要是出于把纠纷处理好,如何“摆平理顺”的技术、策略考虑。甚至故意使用模糊词语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日志中还特别记述了一位复转军人出身的庭长F。由于经验阅历丰富,他在该法院被认为是业务数一数二的。在一个案子中,两家的院墙靠着,一家的却莫名其妙地被水浸塌了。F庭长实地勘察,发现有一级台阶踩上去底下的声音像是空的,原来是另一家在下面挖了个水槽,把水排在受害人的墙下。当时村里几百人围观,都对F法官佩服得不得了。——这种在中国古代颇为常见的妙判故事[97]刚好印证了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的名言,[98]也充分说明,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其实是一个与当事人素质互动的话题。抛开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不考虑当事人的因素,片面强调提升司法实务人员的“素质”,不仅无助于推进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反而容易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旁枝末节的所谓人员学历层次上面去。
该调查日志还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为什么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生不能充实到基层司法机关?[99]是他们过于留恋大城市的生活?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如何用待遇留人等方面是否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廖永安和李胜刚对湖南省中部某县法院的调查显示,该院现有在编工作人员141人,2004年7月全院干警人均工资894.19元,最高的1207元,最低的580元。一位工龄20年的干警的全年收入不超过1.3万元。最近5年内已有9名优秀法官调离本土到沿海发达地区系统工作。2004年4月该院通过省人事厅统一组织面向社会招录4名审判人员,竟无一人报名。[100]上述调查也披露了该县法院2000-2003的预算、支出情况:2000年预算支出349.1万元,实际支出409.94万元;2001年预算支出298.6万元,实际支出455.98万元;2002年预算支出418.4万元,实际支出650.22万元;2003年预算支出442.8万元,实际支出503.55万元。4年累计赤字高达510.79万元,目前尚有法院搬迁前期欠款247万余元。[101]由司法机构推荐甚至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的设计在这些机构连年的赤字财政面前能否顺利推行,颇值得怀疑。[102]凡此种种恐怕是法律硕士教育项目设计者当初所始料未及的。
三、结语
以上分析显示,在今日中国,政府仍然主导着法学教育的进路,学位设置、考试科目、招生人数、教学内容等都不是各个高校所能决定的。[103]在政府涉足法学教育的过程中,部门利益不免夹杂其间。几个权威的“政法机关”为提升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联手影响教育资源的分配,以培养“复合型、实务型”人才的名义创设新型的学位科目,推动主要针对本系统人员的在职教育的发展。与此同时,既有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却被过于简单的“去学术化”的提法有意无意地掩盖了。其实,“法学的学术”、“法学教育方式与目标”倒真是些该在推出新式项目之前就展开研究和讨论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