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推荐单位(系统)可以向培养单位推荐的名额由几家“中央国家政法主管部门”事前确定(参见表3、4、5、6)。各个培养单位(即试点院校)录取的分数线以及录取计划人数则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严格控制,不得相互调剂。[33]
表3. 1998年全国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名额分配表(略)
表4. 1999年全国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名额分配表(略)
表5. 2000年全国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名额分配表(略)
表6. 2001年政法系统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名额分配表(略)
3. 录取
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相比,“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计划招生人数和录取比例都高出许多。比如,截至1998年3月20日,有2264人报考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最后共有1027人(另有50人保留学籍)被13所试点院校录取,[34]录取比率接近50%——这恐怕是全日制“法律硕士”考生想都不敢想的——当年“法律硕士”的招生计划不超过600名。[35]1999年“法律硕士”的国家招生计划达到600人(实际录取700人),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计划则升至1550人。再比如,截至2001年6月底,28家试点院校合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6433人(其中2001年以2500人计),在校生4615人(2001年以2500人计);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合计招生5469人(2000年以2680人计,而当年“法律硕士”的招生计划只有1500人),在读3371人。可以看出,由于对“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统计未包含2001年的数据,因此无论是每年的招生及入学人数,还是在读人数,在职攻读的法律硕士都较“法律硕士”为多。[36]
表7. 1999年各校录取(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计划[37](略)
4. 学制
一般说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行全日制脱产集中学习模式,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模式则比较多样,有一次性或多次集中授课的,也有利用周末和晚上等业余时间授课的。
5. 学费
2002年以前,通过全国统考录取的脱产的法律硕士(委托培养的除外)是免交学费的,但在职攻读的法律硕士的学费则有几万元。表8显示的是2000年的收费标准。
表8. 2000年各院校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形式及收费标准(略)
6. 双证(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与单证(仅颁发学位证书)
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可以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律硕士学位证书”。而在职攻读法硕则只能准用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规定,取得学位证书而没有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因此属于非学历教育。[38]
二、“去学术化”及其真实意图
(一)去学术化
尽管现实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存在着差别,但这种差别似乎被有意无意地掩盖了。官方始终强调的只是“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不同: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掌握基本的法学基础理论和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39]
不仅如此,在“法律硕士”学位项目创设之初,国务院学位办就十分明确地指出:要通过它来改变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着力根据法律专业工作领域和职位(岗位)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探索一个适合国情的、规范的、能成批培养合格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新型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不能简单按现在教学、科研型人才的标准来衡量”法律专业硕士的质量。[40]后来推出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项目更加坚决而明确地禁止各推荐单位推荐教学、研究人员报考。[41]可以看出,“法律硕士”学位几乎被描绘成一条通往培养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金光大道,而法学硕士学位除了被用做标注法律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参照系以外,更多地则成为一个略带贬义的名词,用以界定它的“学术性”以及“教学、科研型人才”也都成了“不实用”、“不切实际”的代名词。笔者将这一现象称为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去学术化倾向”。[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