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入学考试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会议纪要》(1995年8月)设计的首批法律硕士入学考试首先按照考生是否是应届加以区分,而后又对在职人员按照本科专业进一步区别考试科目。具体来说:应届非法律本科考生要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政治、外语(英日俄)科目;大学语文、法学基础理论、综合等三门由试点院校自行命题,与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进行。
在职人员考生中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大学语文和能力考试。非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第四门则为法律基础知识。而针对各级政法系统推荐,并同意其以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须是大学毕业后4年或以上,40岁以下者,但事实上有超过此限者)则采取了“单独考试”的形式。考试由各试点院校单独组织,法律专业毕业的在职人员的考试科目包括:政治、外语(英日俄法德)、大学语文、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民法总论、刑法总论);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为:政治、外语(英日俄法德)、大学语文、法学基础理论、宪法。[22]
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23]的安排下,从1998年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考试科目统一为法律专业硕士入学考试科目,即:政治理论、英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也是从这一年起,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入学考试实行全国所有试点院校统一的联合入学考试,考试科目为:英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政治理论由试点院校单独面试。[24]
1999年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含单独考试)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入学联考仍然分别进行(前者的报名和考试时间与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同步,后者则定于1999年1月6日至2月6日报名,5月15、16日考试),只是不再区分考生的专业背景,而将考试科目统一为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考试(含宪法学、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外国语(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联考为英语)和政治理论(由各个院校单独面试)。[25]入学时间则都是在秋季。[26]
这一年8月召开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南研讨会又传出消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全国统招和单招以及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入学联考将被合成一种考试,简称“3合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2门公共课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3门专业课继续由指导委员会组织命题。[27]不过,2000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全国联考仍在当年10月28-29日进行,外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含宪法学、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等科目实行全国联考,政治由各校单独组织考试。[28]事实上,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2004年(详见下表)。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两种法律硕士生入学时间上的不一致:以北京大学为例,2005级政法法硕的入学时间为2005年2月底,而200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则要到9月份才能入学。事实上,不仅是招生考试,在授课、论文答辩等环节,同一届的在职法硕和全日制法硕学生都是分别进行的。[29]
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的科目终于由五门调整为四门:政治和外语各100分,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民法学)和综合课(含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满分均为150分,实行全国联考。[30]
表2. (略)
2. 报考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无法绕过所在单位,必须取得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而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无论是参加“单独考试”还是全国联考,都必须事先取得所在单位的“推荐”。在法硕项目上,有推荐权的单位主要是所谓“国家政法部门”(包括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习惯称为“五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主管机构的教育培训机构。“五部委”分别制定本系统的推荐报名工作方案,送交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它还指定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作为联络单位,负责与相关院校及本省有关部门联系。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保险、对外贸易、海关、技术监督和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法学会、仲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处、军队法律部门等机关和单位希望推荐所属人员报考的,也可以向秘书处或各地司法厅(局)的教育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推荐单位,按照规定的名额比例安排推荐报名事宜。除此之外,培养单位不得自行接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报名申请。[31]推荐实行“相对集中、就近入学”的原则,除非所在省区没有培养单位,一般不得跨省区推荐。组织推荐本省人员到其他省区报名考试的,推荐单位必须保证被录取人员有累计不少于1学年的时间到培养单位脱产学习。[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