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中国的刑事庭审制度下,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为收教化之功,法庭审理程序只能简化,必须要为教化程序腾出必要的程序时间,而且能够简化审理的案件范围也非常有限。但是我国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日益凸显。纵使现在的教化型庭审由于缺乏对抗,庭审相对快捷,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依然存在。随着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加强,如何提高司法效率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为教化而设置的程序能否经得起效率的磨蚀,也不乐观。
教化型庭审固然面临着上述来自发现实体真实、保障程序公正和实现司法效率等方面的挑战,但是也有进一步完善的机遇,这主要体现在目前正在广泛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中。我国目前各地实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并不统一,但一般都是以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作为基本特征,其适用范围一般仅限于轻伤害案件、过失案件、未成年人案件或在校大学生案件。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确认,使传统的国家主导下的教化转为被告人自愿接受的教化,被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得到了适当的疗治。加害人与被害人有一个面对面交流和沟通的机会,被害人有机会充分地倾诉自己的感受,表达自己的真实愿望,获得加害方认真的倾听和司法人员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那种由加害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学校教师、单位代表共同参加的和解会议上,被害人可以更加淋漓尽致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要求,并在这一公开场合下得到加害人的赔礼道歉和真诚谢罪,获得应得的合理赔偿,这往往使被害人的自尊心得到较大的满足,所受到的心理创伤得到有效的抚平。[13]一次成功的刑事和解,无疑是教化型庭审价值的完美实现。
刑事错案的不断曝光、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不断扩充和提升诉讼效率的现实需要迫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目前的教化型庭审的未来走向。教化型庭审固然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形式”,但是由于它片面地强调庭审的教化功能,相对忽视庭审的真相发现、权利保障和诉讼效率功能,其正当性基础薄弱。未来中国刑事庭审的改革方向不在于彻底放弃庭审的教化功能,而是将真相、权利、效率和教化融为一体,实现庭审的多元价值的有机结合。
首先,刑事审判必须要查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并在此基础上将刑事审判的功能予以适度分离。鉴于目前我国审前程序的法治化程度较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愿性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如果法庭不去查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会使我国的刑事庭审变成赤裸裸的国家权力逼迫下的“压制型教化”,这会使庭审无法发挥审查指控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进而导致错案。错案是对教化目的的根本颠覆。为此,法庭必须要查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不得强制教化,而应当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不能将辩护与狡辩、抵抗混为一谈。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庭审理的功能应当向效率、教化价值倾斜。但是笔者反对以美国的有罪答辩制度来审理刑事案件,因为有罪答辩使刑事案件的处理真正成为了一道“加工罪犯”的流水线,几乎完全忽略了教化的积极意义。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中,可以进一步扩大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或者进一步简化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以提升效率,但是必须要给予被害人充分的诉讼参与,使被告人的认罪、悔过不再是对国家权力的退让,而是尊重被害人的体现,从而抚慰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