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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的中国模式:教化型庭审(下)

刑事庭审的中国模式:教化型庭审(下)


李昌盛


【摘要】我国刑事庭审的主要功能不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而在于以“表态——展示——教育——忏悔”四部曲的方式来教化被告人和其他公民。这种教化型庭审并非毫无意义的“形式”,它不仅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而且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被害人的精神康复及社会重新接纳罪犯。但是,目前我国这种国家权力主导下的教化型庭审由于缺乏认罪自愿性的保障,会使无辜者面临着极大的定罪甚至从重处罚的风险。未来中国刑事庭审的改革方向不在于彻底放弃庭审的教化功能,而是将真相、权利、效率和教化融为一体,实现多元价值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刑事庭审;中国模式;教化型庭审
【全文】
  

  (三)教化型庭审下的辩护人是协助教化者而不是代表被告人对抗国家的制衡者


  

  教化型庭审关注的不是案件事实的真伪,更不是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主体地位,它所关注的是被告人对其所实施“犯罪”的认识、态度。辩护人质疑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基础,是对教化前提的否定;而其辩护角色分担职能会使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沉默成为可能(注:郎本教授认为:“普通法刑事诉讼中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确立实际上是18世纪末期和19世纪初期辩护律师的功劳。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被告人的沉默权就等于是放弃任何辩护;事实上,在一个强调死刑的制度下,沉默权等于是自杀权。”按照郎本教授的观点,即使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如果没有一个人代替他为其进行辩护,那么他将无法沉默。换言之,被告人能够在庭审中沉默不语的前提是将其自我辩解的角色分化给另外一个人承担,否则,沉默即可能意味着默认。See John H. Langbein,The Historical Origins of 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 Incrimination at Common Law,92 Mich. L. Rev. 1047(1994),pp. 1084-1085.),这种消极抵抗的态度同样不是教化型庭审所追求的目标,而是它竭力防止出现的现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教化型庭审并不太喜欢辩护人的介入。一旦辩护人介入教化型庭审,司法官员也会尽量限制他的辩护职能。如果他能够协助国家完成教化任务,例如劝说被告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和赔礼道歉,那么则会受到欢迎;如果他协助被告人抵制教化目标的实现,那么他的辩护意见不仅会被置之不理或被当庭制止,甚至连他自己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教化的对象。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对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形式确认”。在教化型庭审下,法庭审理的主要对象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缺乏存在的必要性,甚至会成为“阻碍”法庭顺利进行审理活动的“罪魁祸首”。为此,法律虽然在形式上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但是又会为其设置重重障碍以防止辩护人削弱教化型庭审的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基本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时(审查起诉阶段),才允许辩护人介入诉讼,以防止过早介入影响查明案件事实;即使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了诉讼,其信息获取能力也极为有限,以防止辩护人获得无罪证据在庭审上直接否定教化的证据基础。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大部分被告人在庭审中都表示认罪,且辩护人获取无罪证据的能力有限,绝大多数辩护人在庭审中都成为对控方证据“没有异议”的辩护人。如果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他的发言不仅可能被打断,甚至会被法官请出法庭(注:正如一位律师所言:“随着审判制度的改革,法庭由‘查案’变成‘听案’,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开庭前,律师们大都经过了充分的准备,‘摩拳擦掌’,可有时开庭就‘身不由己’了。在某些法庭上,法庭调查时,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假如不合合议庭的‘口味’,审判长就会‘规劝’你:你所提供的证据合议庭认为与本案无关(而这些证据恰恰是律师认为对己方当事人最有利的),不要再举了。如果你坚持举证,合议庭定会拒绝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望着律师,一脸的茫然,让你自己给自己下不了台。法庭辩论时,假若你说的话审判长认为‘不中听’,你马上就会听到‘劝阻’:你讲的这些均与本案无关(哪些与案件有关,哪些与案件无关,太难把握了。律师认为至关紧要的,法官往往说无关),不要再讲了。律师如果‘充耳不闻’,合议庭立即就会警告你:如不听法庭指挥,审判长将责令你退出法庭。至此,律师们大都‘免谈’了,因为谁也不愿被驱逐出法庭。”刘保成:《浅谈律师在法庭上的“说话权”》,《律师世界》1998年第3期。)。因此,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都深谙中国刑事法庭的“教化之道”,他们不仅会在审前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让其配合法庭,主动认罪,积极悔过,而且会在庭审中对司法人员表示谦恭,尽量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情节为其当事人进行“量刑辩护”,而不会纠缠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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