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化型庭审的利弊
与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发现案件事实的西方国家刑事庭审不同,我国的刑事庭审关注的是庭审的教化目标,即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来“展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促使被告人能够认罪、悔过,并通过法庭审理活动来教育其他民众遵纪守法。笔者认为,以能否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或能否有助于保障人权来评价我国的刑事庭审,固然无可非议。以此为标准,进而得出我国刑事庭审患有“形式化”之病,笔者也深表赞同。但是,如果我国的刑事庭审本身就不太关注这些价值目标,而是被告人是否认罪、悔过,那么如此评价就显得过于简单化了。借用历史学家的说法,这种评价缺乏“同情式的理解”。
对于普通人来说,承认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敢于主动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公开的法庭上,有时要面对受害人、自己的家人、朋友、同事和其他群众,要让罪犯承认自己的罪行更为不易。这不仅仅是因为承认罪行后可能带来的刑罚制裁,而且还担心认罪后被打上罪犯的烙印,人格受到羞辱。为了逃避责任,他们会否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否认他们的主观过错,为他们的行为寻找正当理由。越是性质恶劣的、违背道德伦理的犯罪,罪犯就越是想方设法否认罪行和逃避责任。有关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否认行为在性犯罪案件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性侵犯者通过否认罪行而逃避责任,逃避羞辱,逃避家人、朋友、同事和社会的谴责。为了逃避性侵犯者的印记,他们甚至在内心里否认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这种否认行为或扭曲的认识会严重影响到对罪犯的矫治,有可能会在将来导致其继续从事犯罪行为(注:孔子有句名言:“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论语·尧曰》)刑罚若不以教化、教诫为先导,便要成为暴虐。后来的儒者也指出,对执政者来说,不教而诛乃是一种失职的行为,而就治本来说,这样做也是没有效果的。北宋李觏曾说:“未知为人子而责之以孝,未知为人弟而责之以友,未知为人臣而责之以忠,未知为人朋友交游而责之以信,……是纳民于井也。虽曰诛之,死者弗之悔而生者弗之悟也。”(《李觏集》卷十八《安民策第一》))。真诚的认罪、悔过实际上是同自己的过去决裂,这对于罪犯的矫治非常重要。从特别预防的角度而言,这将有助于犯罪控制。[2](P1394-1395)
犯罪不只是对国家法律的漠视和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侵犯,而且也会造成特定个体的伤害。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行为是罪犯把他人作为自己(不正当)目的的手段,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作为一种外发的行为,认罪往往面对具体的他人,也就是因自己的“罪”而受到伤害的人。认罪除了表示愿意接受应得的惩罚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对来自他人的理解、谅解的期待;而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个体来说,有罪者的认罪也是其内心的期待,认罪、悔过正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必要的安慰,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精神上的补偿,从而有助于被害人在心理上宽恕(forgive)被告人。西方医学界、心理学界流传一句名言:“宽恕那些伤害过你的人,不是为了显示你的宽宏大度,而首先是为了你的健康,如果仇恨成为了你的生活方式,那你就选择了最糟糕的生活。”[3]宽恕可以使被害人平缓愤怒、减轻痛苦、摆脱恐惧,还可以使被害人增加希望、提高自尊,保持平和的心境;建立和维护与他人良好的人际关系,改善和恢复已经破裂的人际关系;有助于被害人做出亲社会行为,减少攻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