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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的中国模式:教化型庭审(下)

  

  当社会民众获悉犯罪消息后,他们最初的关注点往往聚焦于“罪行”,正义的直觉是希望严惩罪犯。尤其是当我们看到一个毫无悔过之心的罪犯时,就更是如此。而当我们看到一个活生生的被告人,关注点可能会改变,我们更为关注的是“罪犯”,而不是“罪行”(注:早在一百多年前,菲利就曾指出:“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并悔过、致歉,他或许更像是一个值得同情的角色。人们对罪犯的重新审视可能会改变最初的报应感。真心实意地认罪、悔过使社会民众看到了罪犯能够“重新做人”的希望。通过忏悔、道歉,被告人已经为自我改造铺平了道路,并试图开始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既有利于舒解民众心理的应报仇恨心理,也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后获得社会的接受、认可。


  

  正如美国学者在评价辩诉交易时所言,许多有罪答辩都不是真正悔过的结果,被告人佯装悔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从轻处罚。[4](P662-663)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过可能也不是其内心真正醒悟后的真诚表示,而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引诱或逼迫的结果。但是,即使是伪装或功利性的悔过,可能也会使有些罪犯受到深刻的教育。被告人在公开的法庭上供认罪行本身,就足以使被告人认识到他的行为给被害人、社会带来的伤害。事实上,即使一开始出于其他的动机,但在经历了哪怕是“伪装”悔过的心理考验后,有时候也能够导致被告人能够真正地悔过。认罪、悔过的痛苦心理历程可以使被告人越发认识到犯罪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不管被告人的认罪是多么地虚伪,认罪行为使被告人放下了否认机制,踏上了改造历程,也使被害人得以宽慰,公众的心理压力得以释放。被告人在否认与承认的边缘挣扎得越痛苦,认罪后对其心理的冲击力也就越大。事实上,这就是一次精神上的洗礼。因此,伯尔曼曾言:“法院的审判应当帮助人精神净化,……法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5](P34-35)


  

  可见,纵使我国的刑事庭审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来说意义不大,但是它并不是一个没有任何价值的仪式,而这些积极的价值正是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刑事庭审所缺乏的。在美国,刑事诉讼几乎没有真正关注到罪犯的认罪、悔过。从逮捕开始,被告人就进入了一个由双方律师唱主角的对抗之戏。通常情况下,由于案件压力,控辩双方关心的都是如何尽快地解决这一案件。在大多数案件中,双方律师会在指控、答辩、量刑等方面达成协议。在那些为数很少的进入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则会展开审前调查,准备审前或审判策略,处理动议等,被告人几乎被遗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除了自己的律师,几乎没有多少机会与他人交流。在他们第一次见面时,被告人的律师就会告诉他,一定要保持沉默。在审判程序中,是由律师而非当事人主导着程序的运转。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设定了程序的节奏,并相互交替控制审判的进程。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当事人会在他的律师的建议下一直默默地和木讷地坐在那儿。如果他想要展示自己的价值,为自己辩护,那么法官就会警告他,应由他的律师代其发言。……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除了偷偷摸摸地与他的律师小声讨论外,他在法庭上无所作为。他只是随着不熟悉的法庭仪式的进展而做些起立和坐下的动作。法庭的空间布局,尤其是法官所在的席位,会使他产生胆怯心理。由于不习惯如何在拍马屁和争权利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他会在向法官发言时结结巴巴。[6](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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