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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的中国模式:教化型庭审(上)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阶段甚至提前至逮捕阶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的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要求达到定罪时的证据标准,但是由于错案追究制、公安、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和国家赔偿等制度的综合影响,我国逮捕的“现实标准”几乎与定罪标准没有多大差异,至少也要达到“八九不离十”的程度。[8]鉴于我国高逮捕率的现实,事实上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早在侦查批捕阶段就已经解决了。


  

  (二)教化型庭审以被告人合作而不是对抗为主要特征


  

  教化型庭审下的被告人是被假定为“罪犯”的被告人,庭审的主要功能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通过展现犯罪事实,促使被告人改过自新并教育其他公民遵纪守法。如果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态度就无法通过外在的行为展现出来,即使被告人在内心里已经认罪、悔过,但是由于单纯的内在反省难以判断,所以被告人保持沉默的行为往往被视为消极抵制教化的外在表征,教化型庭审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促使被告人开口说话,公开认罪、悔过。保持沉默只是一种“温和的”抵制,如果被告人采取积极的行动否定自己的罪责,那么将会被视为一种“顽固不化”。这不仅会使庭审教化被告人的目的落空,也会使司法人员教化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直接阻碍了教育普通公民目的的实现。为了防止出现积极抵抗的可能性,教化型庭审下的被告人不会获得诸如对质诘问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权等权利的“实质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如实回答与本案有关的所有问题的义务。那么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为被告人后,他是否还有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呢?至少从中国目前的法律文本中是找不出这一规定的,那么是不是借此反推被告人在庭审上享有沉默权呢?每一个了解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同样有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法官通常会在庭审开始的权利告知阶段顺带告知被告人如实回答的义务:“作为本案的被告人,你(们)除了享有上述权利以外,还有义务如实回答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对你提出的问题。”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第一句话通常都是:“被告人,今天法庭正式开庭审理你的案子,希望你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明确要求被告人遵守公诉人的要求通常是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第一个步骤,即强调被告人的“如实回答”义务。这是公诉人对被告人回答内容的质量要求,即“如实”。当然,是否“如实”的判断标准由公诉人掌握,其依据就是被告人在审前所作的供述,如果一致即为“属实”,否则即为“撒谎”。公诉人在讯问之前的义务告知会对被告人产生事实上的“心理强制”,让其放弃敌意,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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