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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的中国模式:教化型庭审(上)

  

  (二)我国刑事庭审的教化“四部曲”


  

  教化型庭审下的被告人既是教化的对象,也是教化的载体。作为教化对象,被告人必须要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完成庭审活动,主动展示自己的罪行,接受司法人员的教育,并认错悔过;作为教化载体,被告人要以自己的行为、语言、态度来展现犯罪的危害性,以“反面典型”教育旁听公民和其他群众从中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不管是作为教化对象,还是教化载体,被告人都必须要以合作的态度参与庭审。这在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即使是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教化特色也非常显著。以普通程序为例,从法庭审理程序的进程来看,我国刑事庭审在绝大部分情形下遵循如下教化步骤:表态阶段——展示阶段——教育阶段——悔过阶段。


  

  1.表态


  

  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法庭要求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事实上就是要求被告人对指控犯罪是否存在进行表态。此时,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会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展示


  

  法庭调查则是被告人配合公诉人还原整个犯罪事实的展示阶段。在这个阶段,公诉人会首先通过讯问被告人,让被告人陈述犯罪的具体过程;然后再通过举证,来“补证”指控犯罪事实。为了起到良好的法庭教育效果,大多数的公诉人即使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依然会要求被告人亲自供述犯罪的手段、动机、目的等等。在被告人不认罪或否认部分事实的情况下,公诉人当然更加不会放弃讯问被告人的机会,从而可以通过讯问从被告人的口中引出犯罪事实或有利于控方的事实。鉴于被告人的口供除了能够佐证犯罪事实,而且是揭示认罪态度的重要渠道,公诉人通常会采取策略“迫使”或“诱使”被告人同其“合作”,以展示犯罪事实。[4]在举证质证阶段,由于大多数被告人都没有辩护人的协助(注:据北京市学者的考察,北京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 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 78件,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比率不足10%。田文昌、陈瑞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而且缺乏诸如对质诘问权等对抗性权利的实质保障,举证质证阶段往往成为没有对抗的控方单方面犯罪事实展示过程。[5]


  

  3.教育


  

  法庭辩论则是公诉人以法律为基础,结合法理和情理对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进行教育的阶段。检察院的内部文件要求:“公诉意见不仅要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还要通过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宣传法律知识。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教育其他公民引以为戒。”教化“犯罪分子”和其他公民的任务已经成为公诉意见的必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通常会超出法律之外,对“犯罪分子”予以道德上的谴责。例如,在一起诈骗案件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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