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公开程度上看,吉林市工商局的十项工作机制都能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8}上以及吉林市政务公开网{9}上查找到全部内容,而《实施非强制行政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和《非强制行政管理项目评估暂行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却无法在互联网上查找到;而泉州市工商局的8个规范文本均能在泉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上查找到。{10}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互联网是现代社会中最为快捷和廉价的信息传播渠道,行政主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详细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信息公开的程度。而从相对人的角度看,非强制制度尽管属于仅对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务员生效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但其完全有必要向相对人公开,这不仅是为了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更是因为,非强制制度的责任追究程序有些是通过相对人投诉发起的,只有相对人对非强制制度有了充分的了解,才能对其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并能通过投诉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说,对非强制制度进行公开是确保其切实实施的必要步骤。
(二)非强制制度下的“工作手段”适用考察
在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过程中,吉林市工商局进行了“工作机制”和“工作手段”的划分:在“工作机制”方面,制定了包括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登记事务导办制度等在内的十项非强制“工作机制”;在“工作手段”方面,依照《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非强制行政管理体系建设三年(2006-2008)规划》以及其他文件的规定,非强制“工作手段”被定位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信息服务这五种,“这十项工作机制,体现了五种工作手段,贯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始终和各个层面,有效规范了非强制行政管理行为”。{11} (P120)可以看出,这五种“工作手段”与行政法学理论上所定位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类型基本一致。但此处需要注意的却是,这五种行为类型在实践中所被采纳的综合比例却未达到均衡状态:[7](见表2)。
在这五种行为类型中,(1)行政指导在四组数据中都保持了很高的比例,这是因为,在理论上,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12} (P.11-12)而在实践中,行政指导可以简单地表现为行政主体向相对人“给出建议”的行为,这种行为成本低、程序简便灵活并且易于为相对人接受,因此在非强制行政行为中占去了大部分比重。但是行政指导并不是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全部,综合运用其他非强制手段才是完善非强制实践的正途。(2)行政信息服务在非强制手段中亦占有较高的比重,有时其绝对数量甚至会超过行政指导。这是因为,行政信息服务在实践中表现为“给予信息”的行为,只要向相对人发布其所不知道的行政信息,都可算作是行政信息服务,而这种服务同样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灵活等特点。而(3)行政奖励这种非强制手段则应用较少,因为物质奖励需要消耗较大的行政成本。我们认为,在非强制行政中实行“A级信用户”、“放心店”等挂牌奖励,并辅之以相关的优惠政策,[8]是降低行政成本、扩大行政奖励实施范围的有效途径。(4)行政合同与行政调解这两种非强制手段的实施数量则更为狭窄,在其中两组数据中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究其原因在于,这两种手段都依赖于相对人的意志——行政合同依赖于与相对人达成合意,而行政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在相对人不需要调解时行政机关很难主动进行调解;相反,行政指导和行政信息服务却能让行政机关像实行政策那样主动实施,其成立也不取决于相对人的意志——即便相对人不接受或者不予理睬,“给出建议”、“给予信息”的行为也是一经做出即告成立,即可加入到行政指导、行政信息服务的次数计算内;但若相对人不接受或不予理睬,行政合同和行政调解根本无法成立,当然也无法计算次数,这就是后者的实践数量远小于前者的一个原因。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提示行政主体,在实施任何一种非强制手段时都要考虑到相对人的意见和愿望,从而防止非强制行为蜕变成行政主体单方面的“独角戏”而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