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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三)区域调控法制度


  

  区域调控法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法基础上的一种适应区域调控关系特点的特别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一体两翼”中的一翼,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它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因此,宏观调控法必须遵循经济规律,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必须法治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19]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宏观调控法可界定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上述定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一些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任何区域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宏观调控法的规定,执行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制度与措施。与此同时,作为宏观调控法的特别法律制度,区域宏观调控法制度的主要内容还应包括:


  

  1.区域规划与产业政策法律制度


  

  规划与产业政策法律制度是区域协调发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要依靠市场的基础性力量,但政府也须有所作为,而对规划与产业的调控则表现得最为明显。区域内各地区具有的潜在各种呈离散状态的优势诸如产业优势、资源优势、能源优势、技术优势、港口优势等,必须进行整合,才能转化成现实的竞争力和生产力,仅仅依托市场机制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依托产业政策的力量,并将重要的产业政策上升为法律,保障整个区域内的产业梯度合理转移,实现产业分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要根据区域内各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同,集聚产业和人口的能力不同,规划不同的发展的内涵。打破长期以来把做大经济总量作为出发点和唯一目标来缩小区域差距的传统观念,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按主体功能构建区域发展格局,做到有开发,有保护,实现在整个区域内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科学合理化,逐步形成符合自己经济发展特色的具有产业关联的、有凝聚力的新型经济综合体。


  

  2.区域财税调控法律制度


  

  通过财税法律制度安排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一项重要措施。国家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所确定的目标和规划,制定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并将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定为法律法规。针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财税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起来,它往往与规划、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结合使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强、产业积聚能力强、产业历史性基础较好的地区,可实行低税收、高优惠、多项资金资助等法律制度安排来引导产业集中,整合产业优势,推动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科学化布局,引领经济起飞;第二,通过地方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合理安排加强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区域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基础设施是区域协调发展的硬件保证,是一体化市场的培育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合理化的重要依托;第三,对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对较差、产业积聚能力弱的地区,由于自然环境和历史性因素的限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此时可通过财政补贴,地区间转移支付等财政制度来支持欠发达地区,缩小区域差距,最终目的是逐步使居住在不同区域的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都有就业和参与发展的机会、都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都享有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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