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区域经济法框架的政策导向
自2003 年,中央提出“统筹区域发展”以来,区域经济合作、整合与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12]其中既有中央政府主导的区域合作,也有地方自发的区域合作。“十一五”时期,我国首次把区域规划放在突出的重要位置。我国经济空间格局在经历了20 多年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的发展之后,市场主导型的区域经济发展将迈出实质性步伐。多足鼎立已经成为中国区域经济的基本格局,全方位、多层次的区域合作全面铺开。区域合作格局逐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转变。[13]可以预见,区域经济合作未来的走向是:大城市圈将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产业跨区域转移加快并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分工。
我国已从行政区经济迈向区域经济发展阶段,新的区域经济关系是在区域相互开放、市场一体、产业相联、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开放系统。区域经济发展对我国总体经济的影响重大。如何促进和保障各主体功能区建设,将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措施转化为稳定、规范、普遍调整的经济法制度,构建一个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服务的区域经济法框架体系,创造经济区域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经济法研究为实践服务面临的一项新任务。“执政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影响程度的高低直接取决于该社会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形势。”[14]构建区域经济法框架,必须以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为导向。
《“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根据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实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且指明了四大主体功能区域的发展方向,确定不同区域发展的重点任务,实施不同的区域政策,要求健全协调互动的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和扶持机制。区域经济法的构建应当遵循“坚持实施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15]
第一,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继续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
第二,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
第三,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