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徐孟洲
【摘要】在理论层面上,区域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包括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区域经济法的理论依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还有社会责任本位理论、平衡协调理论和“两手”协同并用理论等经济法具体理论。具体到制度层面,构建区域经济法框架的政策导向是: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老工业基地、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等经济政策;区域经济法框架体系应当包括四个部分: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制度、调控法制度和责任制度。
【关键词】区域经济法;理论基础;制度构建;理论依据;政策导向;框架体系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纲要》)[1]的第五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出,要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在全国大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构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法框架体系,充分发挥经济法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是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大前沿课题。本文首先就区域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和理论依据问题展开讨论,并在区域经济法制度框架的政策导向下,尝试构建区域经济法的框架体系。
一、区域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区域经济法”是本文提出的创新性概念,与“区域经济学”[2]、“区域经济协调法”[3]、“区域国际经济法”[4]等经济学、法学新兴分支学科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区域经济法”是本文讨论的前提和关键,因此,首先必须阐释“区域经济法”,要深入理解“区域经济法”的概念,再应继续探讨“区域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背景和理论依据。
(一)“区域经济法”概念的阐释
要阐释“区域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其种属何在。“区域经济法”概念的提出,既有理论上的意义,也有实践中的价值。“区域经济法”属于国内经济法的分支部门法这一定位,将有助于“区域经济法”概念的清楚阐释。正如经济法学的研究与经济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的成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样,“区域经济法”的内涵如何,亟需在借鉴“区域经济学”、“区域经济协调法”和“区域国际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法理学的研究立场、从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出发进行分析和阐释。
第一,区域经济学是经济学的新兴分支学科,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关系协调的科学。经济学家诺斯(H.O.Nourse)认为:区域经济学是研究为人们所忽视的经济空间秩序,研究稀有资源的地理分布的科学。[5]区域经济学起源于西方国家,因经济地理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融合而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西方区域经济学的理论对我国区域经济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为我国区域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当代我国区域经济蓬勃发展,也为我国区域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