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区域内经济协调、持续和健康发展的要求,需要在法制建设上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强调“以人为本”和“对人负责”,而不能偏重局部的和眼前的发展利益。
二、构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依据
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理论依据。构建区域经济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依据。科学发展观是一般的理论依据,在这个理论指导下,构建区域经济法,还必须以社会责任本位理论、平衡协调理论和“两手”协同并用理论等经济法的具体理论为理论依据。
这些经济法的具体理论均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能够有效指导法制实践、具有内在自足性。
(一)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论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论的内涵丰富,其核心思想是“对人负责”,而不是对政绩负责,更不是对产值和利润负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强调“为人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服务”。维护和捍卫基本人权是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体现。首先,经济法“对人负责”,就要贯彻经济民主、实现经济民主的要求,经济法必须规定政府或其他管理者尊重经济主体自主权所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不能将经济主体仅仅视为义务主体,或视为基本义务主体、基本被管理单位等。[9]其次,经济法“对人负责”,就要使调整和经济管理手段人性化和弹性化。要求将人性化和弹性化的经济管理手段制度化和规范化。而人性化和弹性化的调整方法和手段,对实现调整目标带来一定的困难和成本,往往加大政府或其他管理者的经济负担,这是任何管理者都不愿意承担的。为了实现调整和经济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须将其法定为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并且强制性地贯彻实施这些社会责任。总之,构建区域经济法,要坚持以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论为指导,就是要以“对人负责”的基本准则,处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社会利益矛盾和经济利益冲突。
(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论
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具体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公共经济管理还是经济活动领域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10]用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论指导构建区域经济法,是区域经济法的内在要求和新形势下的客观需要。要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推动各地区经济的普遍繁荣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关键是要实现地区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要实现这一点,就要贯彻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论。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质,就是要在合理分工和充分协作的基础上形成区域共同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整个区域有众多的利益主体,各个行政区域和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会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它们不可避免会存在利益的矛盾与冲突,要实现地区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必须正确处理这些利益矛盾与冲突,这就必须从区域的社会整体和全局出发,根据地区间的互补性和相互需求,对各类主体的行为和利益进行动态的平衡协调,寻求它们共同利益的平衡点,探索共同利益机制,最终实现区域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三)经济法的“两手”协同并用理论
“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 即市场配置力与国家公权力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力量。经济法是应这“两手”协同并用的过程产生的,最能促使市场配置力与国家公权力的最优耦合和确保这两种力量的充分发挥。区域协调发展,同样需要市场配置力与国家公权力的最优耦合,构建市场调节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区域协调发展平台。如前所述,平衡协调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在竞争基础上的团结合作,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换言之,就是通过政府的平衡协调充分合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区域生产要素在空间上的配置要遵循利益导向和价值规律,如果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不考虑要素的回报要求,只是运用行政手段,强迫要素按人们的主观意志而不是按经济规律在空间上流动,资源必然无法得到优化配置。同时,在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政府并非也不能无所作为,它是一股重要的推动力量,政府可以主动运用经济或法律的手段以及必要情形下的行政手段对市场机制的发育、市场体系的健全、市场规则的完善及市场环境的优化起到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引导地区合理分工、促进地区开展合作。的确,作为“无形之手”的市场与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上都有各自的作用,如何使这两种手段形成合力,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而不是互相排斥、互相阻碍,这离不开经济法的协同并用的法律理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