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域市场规制法制度
区域市场规制法制度,是建立在我国市场规制法基础之上的一种适应区域经济关系特点的特别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我国在内的任何国家都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市场规制法,而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各个方面分别立法。但是,市场规制法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以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各个组成部分须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实现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目的。根据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基本内容,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生产经营规制法,包括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等;(2)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3)市场监管法,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所谓市场监管关系,是指政府在对金融、商贸、电信、电力、土地市场等进行监察、督促、引导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监督与管理关系,包括银行业监管关系、证券监管关系、保险监管关系、商贸监管关系、土地监管关系、电信监管关系、电力监管关系等。与此相对应,市场监管法体系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监管法、保险监管法、商贸监管法、土地监管法、电信监管法、电力监管法等。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法等在市场规制法体系中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构成完整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调整系统。
任何区域经济法主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监管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市场规制法的约束。与此同时,作为市场规制法的特别法律制度,区域市场规制法制度的主要内容还应包括:(1)市场培育法律制度。通过市场培育法律制度安排来建设区域一体化市场,这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性条件。(2)市场规制法协调制度。为解决区域内各政府间存在的为实施市场规制法而出现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上的冲突,应当建立区域内的市场规制法协调制度。(3)区域内政府经济协作合同制度。这是经济法中经济合同制度在区域经济法中的具体落实。(4)区域内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度。(5)区域内土地、资源、能源合作开发利用制度。(6)区域内工业基地、先进装备、运输通道基础设施等合作开发利用制度。(7)区域生态环境共建与保护制度。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走可持续的生态经济发展之路是必然选择。这就首先需要根据区域发展特点、资源状况通过创新立法的制度平台建设,打造出一个适宜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
目前,很多经济区域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在区域法律制度安排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些立法成果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