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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视野下股票期权机制的法律思考

  

  (二)事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于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安排,其实质是公司的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即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等利益群体之间的制衡机制。必须建立能够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履行其受托责任。由于国内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股东大会基本由大股东控制,强烈体现着大股东的意愿;董事会成员也基本上由国有股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担任,代表大股东的利益,普遍缺乏独立董事;至于监事会也往往形同虚设,由于部分监事也由大股东推荐,少量职工代表又得服从股份公司经理领导。于是,当然的结果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都倾向于共同的利益群体,“三会”成员关系密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大股东的利益。如果推行股票期权计划,则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选择高层管理人员的非市场化特征明显,与股票期权计划所要求的选择高层管理人员市场化要求相违背;二是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为了私利联合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甚至使国有资产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在我国欲践行股票期权机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经理层报酬的信息披露机制和董事会及股东会对此的控制机制,明确规定对经理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应完全披露给董事会和股东,股东会享有完全的批准权;同时强化股东对经理层的控制和问责机制,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推行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三)事后:完善惩戒机制,强化外部监管


  

  素有“金融警察”之称的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次金融危机发生之前也未能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公司高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违规行为,并且没能及时对经营者的违规造假行为及时制止,造成公司及广大股东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最后的监督与保障亦失去了效用。当然,这与美国素来采用的注册制信息监管模式不无关系。鉴于此种情况,我国应当强化监管者的危机意识,完善相应的惩戒机制,在加强国内监管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证券监管交流与合作。


【作者简介】
彭秀坤(1978-),女,北京怀柔人。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金融监锊方向在读博士生。
【注释】何伟.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法制与经济,2008,(1):2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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